四十条【一审审判组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
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条文注释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合议制。合议制是集体审判案件的一种制度。合议庭是实现这种集体审判制度的组织形式。合议庭因审级的不同其组成人员也有所区别。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一审民事案件合议庭的组成形式有两种:一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即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全部为审判员,不吸收陪审员;二是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究竟哪些案件由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哪些案件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本法未作限制性规定,而是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实践中,对于某些案件,特别是对技术性、业务性比较强的案件,请有关陪审员参加,对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说服和教育当事人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审判员与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人数比例,本条未作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合议庭的人数必须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本条第ニ款规定了独任制。所谓独任制,是指由审判员一人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以合议制为原则,但对简单的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在案情简单,且可以保障業件审判质量的前提下,独任制可以方便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判和及时审结案件。2021年本法修改,吸收了繁简分流试点的重要成果,扩大了独任制的适用范围。2021年本法修改后,不仅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可以适用独任审理,而且一审案件普通程序也可以适用独任审理;不仅一审案件可以独任审理,而且二审案件在符合一定条件时也可以独任审理。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重大复杂,适用独任制可能影响审判质量的,可以由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即由独任制改为合议制。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的权利义务与审判员相同。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时,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享有与审判员相同的权利,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关联法规
《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于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一条【二审、重审、再审审判组织】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条文注释
本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不能有陪审员参加。这是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的最大不同。这种不同是由第二审程序的任务、特点所决定的。第二审程序不仅是对当事人权利进行救济的程序,而且也担负着纠正一审裁判错误,对下级人民法院实施监督的功能,而且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第二审程序既是上诉审程序,也是终审程序,因此,为了保证对案件正确处理,只宜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第二审合议庭组成人数必须为单数。
条第二款是2021年修改本法新增的条文,规定了二审案件独任审理的例外。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或者不服民事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本条第三款对重审案件的审判组织作了规定。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其作出的判决属于第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的,有权提起上诉。所以重审案件在程序上等同于第一审案件。本法关于第一审案件合议庭组成的规定都适用于重审案件。
本条第四款规定了再审案件的审判组织。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在该判决确有错误时,依照法定程序再次进行审理以纠正其错误的审判程序。再审的合议庭必须另行组成,即原来的审判人员不得再作为合议庭成员,目的是保证再审的公正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案件,不能适用独任制,必须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二条【不得适用独任制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第四十三条【向合议制转换】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条文注释
在扩大独任制适用的同时,明确适用标准,划定适用边界,确保
适用独任制审理案件的质量。第一,本法第四十条明确不得适用独任制的六类案件。第二,保障当事人异议权。根据本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独任制审理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关于适用独任制的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强化当事人对独任制适用的制约监督。第三,完善独任制向合议制转换机制。根据本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案件存在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情形,如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法律适用疑难等,以及当事人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第四十四条【审判长】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条文注释
审判长,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主要负责案件审理的法官。审判长的主要职责就是主持合议庭的审判工作,指挥法庭的审判活动。如宣布开庭,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的各种诉讼权利,主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各项活动。审判长不是固定的职务,与其他合议庭成员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关系,除审理案件的主持权外并无特殊的凌驾于其他合议庭成员之上的权力。根据本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
第四十五条【评议原则】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人笔录。
係文注释
合议庭是一个审判集体,全体合议庭组成人员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合议庭在评议案件时应当给予各成员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共同协商,使评议结果更加公正合理。为体现民主审判,保证案性处理的正确性、公正性,本法规定当合议庭成员意见不一致时,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多数成员的结论为合议庭的结、小数成员的观点虽不作为合议庭的结论,但应当如实地记入箪、评议笔录是对合议庭评议过程的客观记录,由合议庭所有人员审問确认无误后签名。合议庭评议情况应当保密。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六条【依法办案】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文注释
本条第一款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这既是对审判人员行使审判职能的基本要求,也是审判人员的法定义务。所谓依法秉公办案,是指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有关实体法律的规定,公平合法地办理案件。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从禁止的角度规范审判人员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合议庭审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
(1)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2)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3)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4)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5)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6)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