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ニ条【诉讼权利义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査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条文注释
综合本法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主要可以归纳为:
(1)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
(2)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或者勘验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或者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3)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并将收集到的证据提供给法院,以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
(4)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就有争议的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展开辩论。
(5)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权在法定的上诉期内提起上诉,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法院的裁判,但是法律规定不准上诉的裁定和本法规定一审终审的案件除外。
(6)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以司法强制手段来实现自已的民事权利。
(7)当事人为行使诉讼权利,有权查阅并复制法庭笔录、法庭上出示的有关证据等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以及起诉状、答辩状等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