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第七十条【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发布时间:2022-03-06

第七十条【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条文注释

调取证据可以说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所进行的重要职权活动。对于单位和个人来说,提供证据则是其应尽的义务。因此,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协助。有关单位和个人保存或持有证据的,应当将证据提交人民法院,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提交。如果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害调查取证的,那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采取妨害民事

诉讼的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对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交的证明文书,其审查主要从两方面进行。首先,应当对证明文书的形式证明力进行审查,即对书证的真伪作出确认。如果证明文书本身是伪造的,那么就根本谈不到证明力的问题。其次,应当从实质上看证明文书是否能证明待证事实。只有形式和实质均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书,人民法院才能确认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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