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ニ条【公证证据效力】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头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条文注释
公证证明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对法律事实和文书作出的,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由于公证机构对于当事人申请的事项要经过严格审查,公证证明的作出须经法定程序,因此,经公证证明的证据通常具有真实可靠性。实践中,各国法律也都赋予了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很强的证据效力,其证明力高于一般的证据。对经过公证证明的事实与文书,当事人可以提出证对其进行争议。公证证明的事实与文书一旦被反证推翻民法院即应否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仍要承担证明责任。
关联法规
《民诉法解释》第9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85~9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