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ニ条【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条文注释
鉴定人所作的鉴定结论往往具有不为普通人所熟知的、某一瓴域的专业术语和专门性知识。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在近讼中还经常会遇到一些当事人与法官都难以把握和解决的专业性乾强的问题。因此,为了帮助法院顺利查明案件事实,帮助当事人充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本条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是指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的专门知识或者经验的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经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门问题进行说明或者发表专业意见。应当注意的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既不同于鉴定人,也不同于证人,但与两者有共通之处,所以在诉讼中,如果这类人员被通知出庭协助案件事实调查,法院和当事人应当比照询问证人的规则对其进行询问;如果存在多个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也可以要求其对质。《民诉法解释》还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关联法规
《民诉法解释》第122、1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3~8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