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天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址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条文注释
不杀明确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建立起统一的、普遍适用的民事诉讼证据保全程序。
证据保全是指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甲请或者依职权,在证据可会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诉讼活动是一个过程,在有些情况下如果不及时来取措施,证据스失或今后难以取得,这将会影响法院的正确判决,会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损害,所以有必要规定证据保全制度。
本条一款是关于诉讼中证据保全的规足。诉讼中的证据保一般是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的,但在法院认为有必要采取撫保全措施时,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王动米取证据保全措施。诉证据保全的前提是具有证据保全的緊迫性,即证据可能会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其中,“证据可能灭失”是指址人可能会死亡、物证可能会腐烂、书证可能会被销毀等情形;址据可能以后难以取得”是指证据虽然没有灭失,但以后再收集该证据的难度可能会很大,或者以后再收集该证据的成本可能会很高。比较常见的情况如证人可能将出国定居等情形。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是指情况特别紧急,时间容不得先行起诉,若不采取保全措施将导致证据灭失或者今后难以取得,需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的制度。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诉前证据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而为之;(2)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必须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即情况紧急,不进行证据保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3)接受保全申请的法院应该是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于诉前证据保全,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拒不提供的,法院裁定不予证据保全。
有关证据保全的具体措施、相关程序等内容,本条第三款规定,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中保全的有关规定。
关联法规
《民诉法解释》第9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3~2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