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父母子女之间法律义务的规定。
【释解与适用】
监护是为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弥补其民事行为能力不足的法律制度。被监护人包括两类:一类是未成年人;一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据统计,目前全国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共有1000多万人。另外,有相当多的老年人意思能力衰退严重,也需要监护。
监护制度是我国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之一,在《民法总则》乃至整个民法典中都占有重要地位。监护制度与民事主体制度、婚姻家庭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和民事责任制度等均有着密切的联系。《民法总则》中的监护制度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对监护的规定共同构建了我国的监护制度法律体系。本节贯彻落实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原则和精神,借鉴了境外立法例,立足中国国情和实践,对监护制度作出较大程度的修改完善,构建起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
一、监护制度在民法典中的地位
《民法通则》将监护制度规定在“公民(自然人)”一章中,作为民事主体制度的重要内容。《民法总则》继承了《民法通则》的做法,在“自然人”一章中对监护制度作了规定。在《民法总则》起草过程中,就监护制度的立法体例,即监护制度应当放在民法典中的哪一部分,存在着一定争议。以下是比较有代表性的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民法通则》把监护内容放在“公民(自然人)”一章,是当时立法的权宜之计。从立法科学性、体系化看,民法总则对监护只宜作简略性的规定,监护的主要内容应该放在亲属法或者婚姻家庭法中进行规定。主要理由:一是符合民法典的总分体例。《民法总则》应当规定民法典中具有共性、总括性和普遍性的内容,监护作为弥补民事主体行为能力的一项制度,可以在总则中用一个或者几个条文作出原则性规定,监护制度的具体内容可在婚姻家庭编细化展开,既能保持监护制度的独立性,也维护了民法典的整体性和协同性。二是符合监护制度的双重法律属性。现代监护制度兼具私法和公法两种性质。一方面,监护的主体依然以亲属关系为主;另一方面,国家公权力作为监护制度的监督者和最后的责任承担者,确保未成年人和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的实现。三是符合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体系化传统。监护制度是亲权制度的延伸,与亲属法密切相关,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均将监护的主要内容放在亲属编予以规定。四是有利于监护制度的完善与发展。监护制度涉及内容广泛,放在亲属编中,可以规定得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克服总则内容过于简约原则的不足。
第二种意见认为,监护制度的核心功能在于对自然人行为能力进行补足。20世纪中叶以后,人们把自然人放在更核心的地位,整个的规则是以对人的权利的尊重和救济为主要思路,将监护制度放在自然人一章中的行为能力之后,是合适的,具有理论基础性、体系逻辑性和制度衔接性。
第三种意见认为,将监护制度放在民法总则的自然人部分,还是放在婚姻家庭编,从理论上和逻辑体系上看,都可以讲得通,也是行得通的,现在立法的关键是充实监护制度的内容,进一步健全并形成完善的监护制度。
经研究认为,监护制度本质在于弥补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足,但又与婚姻家庭制度存在一定交叉。在《民法总则》中还是在婚姻家庭编对监护制度作出规定都是可以的。将监护制度放在《民法总则》中的主要考虑是:第一,《民法总则》第一章第一节规定了民事权利能
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中将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监护是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弥补其民事行为能力不足的法律制度,紧接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作出规定,具有逻辑合理性。第二,我国的监护制度不仅包括家庭监护,还包括社会监护和国家监护。如果说在“自然人”一章规定监护制度存在体例问题,在婚姻家庭编中规定社会监护和国家监护也同样存在体例问题。第三,《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制度已经实施了30年,实践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亟需解决,若放到婚姻家庭编规定,还要经过较长时间才能出台,不利于当前实践需要。
二、关于父母子女之间法律义务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本条从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出发,根据《宪法》,在《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将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进一步明确化、法定化,强调了家庭责任,有利于促进家庭关系的和睦,从法律上倡导和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总则》在起草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本条是关于亲属间扶养的权利义务内容,与监护制度并不完全相同,更适宜规定在婚姻家庭编中,建议删除本条。经研究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家庭监护是我国监护制度的主要形式。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和保护义务,是家庭监护的基础,有必要在《民法总则》中作出规定。
依据本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主要包括进行生活上的照料,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以适当的方式方法管理和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不受到侵害,促进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等。《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对此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和保护义务,主要包括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要进行生活上的照料和经济上供养,从精神上慰藉父母,保护父母的人身、财产权益不受侵害。《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对此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