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自然人
自然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体,有关自然人的规定是世界各个国家或者地区民法典的基础和核心内容。法律对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地位予以确认,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本章保留了《民法通则》中经实践证明符合我国国情的合理规则,修改了不符合实践发展的规定,并充分吸收了司法解释中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在基本沿袭《民法通则》结构的的基础上,对具体内容作了较大的扩充。
本章删除了《民法通则》的“个人合伙”一节。在起草过程中,对于是否删除这一节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个人合伙纠纷在实践中大量存在,《民法总则》应当保留《民法通则》有关个人合伙的规定,以规范其人伙、退伙、债务承担等问题。另一种意见认为,普通的民事合伙是合同关系,应当由《合同法》调整,商事合伙,如合伙企业可以归为“非法人组织”,《民法总则》不应当再规定个人合伙。经研究认为,《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作出规定,是为了适应当时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实践中存在的合伙行为予以规范。《民法通则》将个人合伙分为起字号的与不起字号的个人合伙,二者区别在于起字号的个人合伙从事经营活动需经登记。随着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1997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对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已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基本取代了《民法通则》关于这类合伙的规定,《合同法》也可以对民事合伙合同作出规范。从境外立法例看,多将民事合伙作为合同关系放在债编中加以规定。基于此,《民法总则》不再专门规定个人合伙。对现有的合伙,可以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一是对于民事合伙,可以考虑在民法典合同编专门规定“合伙合同”,对相关问题作出规范;二是对于商事合伙企业,民法总则已将其纳人“非法人组织”一章予以规范,具体规则仍由合伙企业法等相关单行法规定。
本章共分四节,44条。第一节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主要规定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胎儿利益保护,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年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及其法定代理人,自然人住所等。第二节为监护,主要规定了监护人的范围、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监护、监护争议解决程序、意定监护、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与恢复、监护终止等。第三节为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主要规定了宣告失踪条件、下落不明的时间如何计算、失踪人的财产代管、失踪宣告撤销、宣告死条件、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关系、被宣告死亡的人死亡时间确定、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撤销死亡宣告及其法律效果等。第四节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主要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体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承担。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