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事实为根据”中的“事实是指“法律事实”;“以法律为准绳”中的“法律”应当做广义理解;正确理解“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发布时间:2022-03-31

1“以事实为根据”中的“事实是指“法律事实”。民事诉讼案件与刑事诉讼案件的证明标准不同,如果要求人民法院必须以绝对真实的客观事实作为民事审判依据是难以实现的,也与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制度和审限制度相冲突。最大限度地追求客观事实无疑是司法工作的价值追求和目标,但是定案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是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被确认的事实,即“法律上的事实”,所以从一定程度上说,应当是以法律上的事实为根据,而非以绝对的客观事实为根据。

2.“以法律为准绳”中的“法律”应当做广义理解,既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既要关注人民法院对于案件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和决定,必须以相关法律规定为标准,不能恣意擅断,也要关注人民法院是否在法定程序内有效地采用法律规定的手段,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制度及其相关程序规范中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完成诉讼证明及裁判案件。

3.正确理解“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民事诉讼同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存在重要区别,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对自身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程序权利作出处分,甚至放弃。且民事案件名数仅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因此,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二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做到维护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与保障当事人处分权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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