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审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ニ条【审限】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条文注释
根据《民诉法解释》,本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