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移送管辖权异议“期限;法院受理时有主动审查职能

发布时间:2022-04-21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五条[新增]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移送管辖“期限”的规定。

玫送管辖,是指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起诉后,发现案件不屋木院管辖,主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应当符合三个备件

1)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2)受埋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或者其仙右管辖权的法院先立案受理案件;(3)受移送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按移送樓的对象分为: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移送,它属于地域管辖的范围:ト下间人民法院之间的移送,ビ厲于级别営辖的范围。按启动移送管辖的原因分为。因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而移送;法院自已发现没有管辖权而主动移送。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没有规定移送管辖的期限。理论上,受诉人民法院在案件实体判决前均可以移送。在实践中,确有个别法院是这样做的。在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经过开庭审理,甚至已经合议讨论,基于案件重大复杂年底无法结案、形成涉诉信访等情形,以没有管辖权为由移送其他法院审理。这样既浪费司法资源,又增加当事人诉累。2012年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应诉管辖制度,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可以说该规定对移送管辖的随时性作了限制。

但还有一种情况,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不提出管辖权异议,也不应诉和提出实体答辩意见,仅在开庭前提出受诉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的意见,此时如果仅以超过期间提出异议为由不予理会,当事人会以法院受理时有主动审查职能而不服。故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第一,当人民法院移送案件时发现有数个其他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应尊重原告的意见,即原告有选择权,只有当原告拒绝选择时,才由法院决定。第二,移送管辖只能进行一次。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不能再行移送或退回移送法院,应该按照管辖权争议处理程序,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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