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确认的基本事实

发布时间:2022-05-30

当先前有关案件的事实为人民法院的裁判所确定时,便对与之相关联的尚未作出裁判的另一案件的待证事实产生预决的效力。其中,已为先前裁判所确认而作为后一未决案件待证事实的事实,在诉讼法上称为预决的事实。预决的事实之所以不需要证明,一是因为该事实已为人民法院经正当证明程序所查明,客观上无再次证明的必要;二是因为该事实已为人民法院裁判所认定,该裁判具有法律约束力,此种约束力也包括对该事实认定上的不可更改性。预决事实具有预决的效力,须具备一定条件,主要有:

(1)先行案件的法院裁判须是生效的(即确定);

(2)先行案件裁判所确定的事实与后行案件存在着相关性,即先行案件裁判所确定的事实构成后行案件事实(的一部分或者全部);

(3)预决事实的证明须遵循正当程序保障原则。

已生效裁判所审理认定的基本事实系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重点查明的事实,本身已经经过严格的质证与审查程序,故对该项免证事实的范围缩限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那么,何谓基本事实?

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五条又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基本事实,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因此,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只有在先裁判中对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头,才属于已为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基本事实”,这样的事实也才能成为预决事实,对后行诉讼具有预决效力。

任实际诉讼中,如审理案件的法官并不知道具有预决效力的判决仔在,主张存在这个判决的当事人应提出判决书或其副本予以证明,法院有权对自己了解到的预决事实进行司法认知。当有关判决书或其副本提供后,法院不必再对该事实进行调査,主张该事实存在的当爭人便免去了举证责任。实践中如果当事人或有关组织、机构请求法院出具判决书法律效力证明,人民法院则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需要出具证明,并加盖院印。

对于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本条要求须“当事人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即要否定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需要证据的证明力达到推翻该事实的程度,即达到提出证据证明相反事实成立的程度,才发生否定其预决效力的效果。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