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何谓基本事实?

发布时间:2022-09-06

何谓基本事实?在《民事诉讼法》中,出现“基本事实”的地方有两处,一为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方式,即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第二处是第二百条关于再审事由的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这两处“基本事实”的含义应该是一致的。对于“基本事实”的具体解释,最早体现在2008年11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第十一条:“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基本事实’。”

继而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五条又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基本事实,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因此,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只有在先裁判中对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才属于已为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基本事实”,这样的事实也才能成为预决事实,对后行诉讼具有预决效力。就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对案件基本事实的界定和理解此处不再展开赘述。简言之,行政诉讼案件基本事实,是与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权限、程序和适用法律紧密相关的事实;刑事诉讼案件基本事实,是与犯罪构成要件、定罪量刑密切相关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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