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纠纷诉讼律师曹敏//【案例】规范诉讼秩序 引导诉讼诚信//夏某逾期提供的新证据与诉争工程款数额有关,属于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证据,依法应当采纳。

发布时间:2020-06-30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丁俊峰审判团队当庭向再审申请人夏某宣读了(2020)最高法司惩1号司法处罚决定书。这是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第一起司法处罚决定。

因夏某故意逾期提交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罚款5万元,并告知其申请复议权利。夏某当庭表示,愿意接受处罚,不申请复议,并于当日到银行缴纳了罚款。

夏某在与刘某、某建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新证据事由申请再审。合议庭经审查发现,夏某逾期提供的新证据与诉争工程款数额有关,属于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证据,依法应当采纳。但在原审法院已向其申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和要求,并多次要求其提供与诉争工程款数额有关的证据,且释明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夏某仍未提交,直至申请再审阶段才作为新证据提出,亦未对其逾期提供证据说明合理理由。

合议庭及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一致认为,如对夏某拒不提交证据、故意逾期提交证据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不予以处罚,将变相鼓励或放纵当事人不守诉讼诚信,导致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合议庭决定对夏某提供的新证据予以采纳,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经本院院长批准,对夏某故意逾期提供证据的行为予以司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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