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兴法院严惩不诚信诉讼行为!北京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13

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榆垡法庭接连发出6张处罚决定书,对6起不诚信诉讼行为作出罚款处罚。6名被处罚人均对被处罚理由无异议,不申请复议,并提交了书面悔过书。

被处罚人之一杨某,在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作为买方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购房合同显示购房款为200万元,但买方只提供了80万元的转账记录。在被询问剩余120万元购房款如何支付时,杨某在未与当事人本人核实的情况下,直接回答是现金支付。因此种情形很不符合常理,法官提示杨某注意法庭宣布过的如实陈述事实的法律义务,但杨某仍坚称自己陈述的就是事实,并要求申请证人出庭为此作证。法官不得不宣布休庭,同时依法要求再次开庭时当事人本人出庭接受询问。庭后,法官再次警示杨某如查明故意虚假陈述将面临严重法律后果。杨某终于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第二天向法庭递交了书面认错书,承认经其核实并无现金交易的情节,并对自己法庭上 “信口开河”的行为表示悔过。法庭认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均负有真实陈述事实的义务。杨某作为诉讼参与人故意作虚假陈述,虽事后主动认错,但导致庭审延期,其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案件审理,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故对杨某作出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决定。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后,大兴法院开出的首张虚假陈述罚单。

另一名被处罚人李某,是一起涉及拆迁安置房屋分割案件的被告,同为被告的还有其90多岁高龄的父母。李某以其父母年事已高不方便到庭为由,持父母签字捺印的“授权委托书”以代理人身份出庭应诉。在法庭调查中,法官了解到李某与父母关系事实上并不融洽,故对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产生怀疑。经过上门调查,发现李某的父母并未签过委托书,且父母对拆迁利益分割的意愿与李某当庭主张截然不同。法庭认为李某伪造授权委托书,扰乱了法庭秩序,严重妨碍民事诉讼,遂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除了杨某和李某,此次榆垡法庭作出处罚决定的处罚对象中,有的是在诉讼中无视法庭提醒擅自转移财产,有的是房屋已被出卖却故意隐瞒意图要求法院调解分割,还有冒充他人参与诉讼的包工头、出庭作伪证的中介人员等。从这些不诚信诉讼案例来看,部分当事人对法官当庭宣读的诉讼权利、义务内容,选择性地关注前者、忽略后者,有的则认为法官宣读法庭纪律是照本宣科、走过场的“形式主义”。还有的在面对巨大的利益诱惑时,无视“如实陈述事实”的法官提示,更有甚者,在法官反复告知、善意提醒、严厉警示后仍然充耳不闻、甚至铤而走险提交虚假证据,扰乱法庭纪律、挑衅法律权威。

据榆垡法庭庭长齐伟龙介绍,此次处罚涉及的6起案件,无一例外都与房屋拆迁利益有关。自2015年以来,因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的建设需要,榆垡法庭辖区内部分村民因院落征地拆迁获得了大量的安置房和拆迁款。随着大兴机场的正式运营以及回迁安置房的陆续交付使用,法庭受理因拆迁补偿利益分配引发的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等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因涉及利益较大、家庭成员间矛盾复杂、多发,由此引发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屡屡出现。在机场拆迁建设之初,榆垡法庭便多措并举,有效打击假分家等虚假诉讼,使得在拆迁之初短期激增的假分家析产案件得以迅速遏制,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也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节约了成本。

自2019年9月北京大兴国际机场正式通航以后,临空经济区、保税区、自贸区等相关建设已在规划和阶段实施中。下一阶段,榆垡法庭受理的涉拆迁利益分割纠纷有可能增加。法庭对不诚信诉讼行为进行处罚,有利于切实营造诚实守信的诉讼氛围、建立公正有序的诉讼秩序,进一步优化诉讼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2020年5月1日开始实施)

第六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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