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筑工程纠纷诉讼主体(河北张家口)

发布时间:2021-03-01

【案例】建筑工程纠纷诉讼主体(河北张家口);2014年6月7日,河北省张家口市xx县的一个酒店工程准备装修,通过熟人联系到了山东省济南市的xx建筑工程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经过协商便签订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由山东省济南市的xx建筑工程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对河北省张家口市xx县的一个酒店工程进行装修。

济南市的xx建筑工程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工程后,没有对该工程进行装修,而是转包给了河南省郑州市的一个装饰装修的包工头于xx,没有签订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工程按照发包人河北省张家口市xx县的一个酒店工程老板的要求竣工了,可是就是不给结算装修工程款。于是包工头于xx就准备打官司,但是纠结的河北省张家口市xx县的一个酒店与山东省济南市的xx建筑工程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同价格太低了,如果起诉会赔很多的。

于xx在无奈的情况下通过朋友得知笔者是专门代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专业律师。笔者认为:于xx是实际施工人,不受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合同的约束,以自己的名义起诉,避开承发包双方的合同,据实结算,得到应当得到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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