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提供明确被告信息的救济途径
不能提供明确被告信息的救济途径对当事人提交的被告信息,不能足以与他人相区别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我们注意到,对于原告提起诉讼来说,传统的民事案件,如婚姻家庭纠纷、相邻权纠纷、医疗事故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提供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名称、住所信息,相对比较容易。但是,诸如网络购物纠纷、网络侵权纠纷等,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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