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原则,不动产专属,案由,法院主动审查专属管辖问题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本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民事诉讼法》第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
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由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与建设工程相关的七个第四级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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