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能否依据与民事诉讼被告亲属的谈话笔录,适用公告送达程序送达诉讼文书(北京建筑律师)
人民法院能否依据与民事诉讼被告
亲属的谈话笔录,适用公告送达
程序送达诉讼文书
问:因民事案件被告外出务工,人民法院无法送达诉讼文书,法官向其父母询问被告下落并制作谈话笔录。如被告外出务工已久,去处不明,与家人失去联系,人民法院可否以此为据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答:讨论中形成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谈话笔录可以作为公告送达的依据;另一种意见认为,谈话笔录不能作为公告送达的依据,而应由当地基层政府出具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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