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支付建筑材料款的诉讼请求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应依法裁定驳回。诉讼请求要求支付建筑材料款依据的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被告双方实际上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如果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由于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认定的不一致,法院不应作出实体判决,而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如果法院在原告经释明仍未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形下,迳行对原告未予主张的法律关系予以裁判,既替行原告的起诉权利,又剥夺了被告的抗辩权利,将严重地违反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定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应当再审), 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不告不理的原则,不能判非所请,应裁定驳回起诉。
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履行建设施工合同的过程就是把建筑材料、劳动力、机械跟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物化到建筑产品中的一个过程,是一个加工承揽合同,加工的标的物本质是一个不动产。承包人卖的是工程建设(就是把建筑材料、劳动力、机械跟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物化到建筑产品中的一个过程),交给发包人一个质量合格的不动产(建筑工程)。发包人买的是工程建设的成果,不是承包人的建筑材料、劳动力、机械设备。因为涉案纠纷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不是建筑材料买卖合同关系,也不是劳动力人工工资的劳务关系,更不是机械设备的租赁关系。因此,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筑材料款、工人工资、机械设备租赁费等费用是否发生、发生多少,那是原告自己内部的管理问题,与发包方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上的关系。原被告之间没有任何欠条等债权凭证,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五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8期刊登的“上诉人北京新中实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上诉人海南中实(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权益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期间华润公司在起诉状、庭审陈述及所附证据材料中,均明确表示其主张项目转让款的依据为双方之间存在房地产项目转让的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基于审理查明的事实认为,华润公司诉请主张的“项目转让关系”不能成立,遂于庭审结束后至一审判决前,多次向华润公司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变更诉讼请求,否则自行承担诉讼风险,但华润公司拒绝对诉讼请求予以变更。由于华润公司主张的法律关系与一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认定的不一致,一审法院不应作出实体判决,而应驳回华润公司的起诉。一审法院在华润公司经释明仍未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形下,迳行对华润公司未予主张的法律关系予以裁判,既替行华润公司的起诉权利,又剥夺了新中实公司和海南中实公司的抗辩权利,违反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定程序,遂作出(2004)民一终字第107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华润公司的起诉。
不能因为原告曲解法律,以要求被告支付建筑材料款为掩护,从而达到逃避承担合同及其他法律责任、逃避与金都及金海公司的连带责任、逃避支付工人工资的责任、逃避没有交工的赔偿责任、逃避工程质量不能证明合格的责任、逃避工程造价鉴定、工程质量鉴定举证证明责任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