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费用负担问题并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

发布时间:2023-04-26

案件鉴定费用负担问题系人民法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依职权作出的决定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1规定的申请再审事由。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关于鉴定费用负担问题。一、二审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鉴定费用的分担并不缺乏依据,且鉴定费分担问题也并非法定的再审事由,新天地公司以一、二审判决由其承担鉴定费显失公平为由申请再审理据不足,对其该部分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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