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未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再审的,不予审查

发布时间:2023-04-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1 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客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根据该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并未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起上诉,亦不具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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