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开庭申请书
申请人:李xx,男,汉族,1968年9月16日,无业,住河南省xx利局家属院,电话:13838663736.
申请人诉陈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收到郸城县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申请人应于2022年6月9日到庭应诉,现因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曹敏律师因(长春)疫情被管控,无法到庭参加诉讼,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规定的情形,无法于2022年6月9日到贵院应诉,特申请贵院准予延期开庭审理此案。
此致
郸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