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
1、李xx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2、已过诉讼时效;
3、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与原告有合同关系及相关法律关(二人通话,原告已经承认与被告没有关系)。
4、没有证据证明质量合格(政府验收报告没有单位负责人、具体人员签名,不能提供由谁提供,不能证明是来源;只是复印件,不是原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我方证据,要求现场勘察)。证据的来源不合法,证据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提供证据的来源及取得的具体过程(证据内容不具有真实性,证据形式不合法)。
证据取得不合法,不能证明如何取得?
证据的形式(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115条),取得不合法(没有提供取得该证据的途径是否合法(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4条,第二款,来源和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更不能提供该证据的原件)!
5、证人证言应当出庭(没有申请法院批准,不是因困难),否则没有证明力;出庭的证人证言没有法律证明力,因为证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76条)
6、刑事文书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不具有证据的三性。不能证明与原告有合同关系。无关联,不能提供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
7、当事人陈述必须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才能确定是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原告没有提供施工过程的所有资料,不能证明其所施工的部分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因此,不能证明其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
8、提供的证据不具有关联性(没有任何关联)、真实性(没有任何人签名)、合法性(复印件,出具主体错误)。有无,及大小。
《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11五条,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1、答辩人不是被告;
2、被告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详见,原、被告的电话记录,原告已经承认与被告没有转包的法律关系);
3、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勘察鉴定;
4、单位造价没有确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5、工程量无法确认。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不清(待证事实真伪不明,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证据不足,应予与驳回。
xx,把原告施工的质量情况写一个书面材料,实际与图纸的差别,咱们先搞一个现场勘察材料,庭审中如果原告不承认,再申请法院现场勘察,庭上提交(民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2条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
追加被告(那个证人)?民诉中证据规定第68条第三款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书庭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因此,被告不同意原告证人出庭作证。
第八十七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九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