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 请 人;北京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北京市密云区溪翁xx镇政府1号楼110室2408
法人代表;王xx,总经理。
性 别;女
民 族;汉
出 生;1970年10月1日
居 住 地;河北省安xx买村东片中心街东8排6号
身份证号;1324401970xx29
电 话;186115xx
被执行人;xx际物流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xx街10号院
法人代表;刘xx,执行董事
性 别;女,
民 族;汉
出 生;1965年7月10日
居 住 地;北京市,燕xx流有限公司单位宿舍。
身份证号;1101061xx102126
电 话;18500xx46
申请执行人,北京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0)京0105民初7468号判决己发生法律效力,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执25177号执行案件中,
申请人现申请以下事项;
追加刘xx为(2021)京0105执25177号执行案件共同被执行人。
事实及理由
从2017年8月15日开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订施工合同,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兴隆中街6号院与10号院装修,新建工程进行施工。
工程项目竣工使用多年,被申请人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申请人起诉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上事实已被(2020)京0105民初7468号判决认定。
因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申请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仍然未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是‘个人独资企业 ’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一个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与被(追加)执行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既对申请执行人承担共支付生效判决款项的连带义务。恳请贵院依法追加刘长萍为共同被执行人。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追加人;
2021年10月25日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消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