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黑龙江省哈尔滨尚志市,侵权纠纷:要求判令被告赔偿自解除后至塔吊等材料设备出场止,给原告造成损失共计xx万元;)

发布时间:2023-05-03

民事起诉状

原告:尚志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尚志市尚xx原建委楼东数8门。

法定代表人:马xx,总经理。电话:1530xx599。

被告:南通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中山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薛xx,总经理。电话:。

案由:侵权纠纷

诉讼请求

1、要求判令被告赔偿自解除后至塔吊等材料设备出场止,给原告造成损失共计xx万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一切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8年6月22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由被告承建原告的尚志市xx小区项目(1#楼、2#楼、3#楼、商服一栋及地下车库),现合同经法院调解解除,详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黑01民初1412号第一项:解除原告南通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尚志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签订的金河湾小区商住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已经解除,其未完成的工程已不再履行,被告便失去了继续占用施工场地堆放建筑材料和建筑设备的合法基础,理应立即搬离施工现场。由于被告的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已经严重地妨碍了原告的(不能)施工,使工程项目不能按时竣工,给原告及广大购房者(保留此项权利)带来了巨大损失。

从合同解除之日至先予执行裁定塔吊等材料设备出场之日,共计xx天,根据合同及调解书约定被告应得赔偿原告损失xxx万元。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此致

尚志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尚志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2021年4月16日

附:

1、民事调解书;

2、施工合同;

3、当事人陈述;

4、照片、录像;

5、原告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6、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7、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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