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共同被告申请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发布时间:2023-05-04

追加共同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尚志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儒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地址:xx金贸广场39幢7号房 ;电话:1351257xxxx。

被申请人:王xx ;,男,汉族,出生1961年12月10日,身份证号:xxxxx,职业:无业,现住址:xxx省xxx市xx县xx。电话:1351257xxxx。

贵院受理的{(2021)黑xxxx民初xxx号}申请人诉南通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申请人是本案的共同(被告)诉讼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被申请人参加诉讼。

请求事项:

请求被申请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申请人诉南通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活动,并承担被告的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作为发包人将尚志市金河湾小区项目(1#楼、2#楼、3#楼、商服一栋及地下车库)发包给二被申请人和南通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由于三被告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于被申请人是本案的共同(被告)诉讼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被申请人参加诉讼。

此致;

尚志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尚志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1年3月30日。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