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动产与不动产。
这是以物能否移动和移动后是否会损害物的价值为标准划分的。动产与不动产,是民法上对物的最重要的分类之一,《民法典》物权编就是按照动产和不动产来规定不同的权利变动制度的。
(1)动产与不动产的概念。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如家具、金银等;不动产是不能够移动或虽可移动但却会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如土地、房屋等。物就数量而言,大多数属于动产,为了简约法律用语,法律一般以列举的方法界定不动产,而不动产以外的物,则解释为动产。概括地说,属于不动产的,主要就是土地和房屋,此外的皆为动产。在我国因为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作为权利标的,主要是使用土地的各种用益物权以及在用益物权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2)区分的法律意义:
①所有权人限制。不动产中的土地、河流、森林等,只能成为国家或集体的所有权客体,任何自人或集体组织以外的法人,都不能成为这些不动产的所有权人。
②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同。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以交付为公示;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则以登记为公示,不经登记的不生变动效力或对抗效力。依《民法典》第209条第1款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均须依法经登记后才生效,非有法律特别规定的,不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
③设立的他物权类型不同。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只能在不动产上设定,动产不能设定用益物权。在担保物权中,不动产得设定抵押权,而不能设定质权和留置权;而动产可设定质权和留置权。依《民法典》第395条的规定,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特殊动产,可设定抵押权。从物的性质上看,不动产多属于稀缺性资源,为了物尽其用,以不动产为标的的他物权类型要多于动产。
④不动产发生相邻关系。不动产由于不能移动,相邻的占有人之间如因不动产的利用而产生冲突与矛盾时,就需要法律加以协调。所以,民法上有专门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条文,以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动产因能移动,所以不发生特定人之间的相邻关系。
⑤地域管辖不同。因不动产发生的争议,适用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因动产引起的民事诉讼,则依普通管辖
确定管辖法院,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