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物是能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的物体或自然力。所谓物体,是人眼能看到的物质实体,民法上的物绝大多数是物体,如汽车、汽油等固体物和液体物。但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人类利用自然资源能力的提高,有些自然力也开始成为稀缺性资源,进入了商品交换的领域。如频道等,这些自然力资源虽然人眼看不见,却也符合物的特征,故也被列入物的范畴。必须指出的是,随着互联网的出现,网络虚拟物、网络货币等,在法律不禁止的情形下,也准用民法对物的规定。民法上的物,与狭义上的财产是同义语。但广义上的财产,不仅包括物,还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
民法上的物,都具有物理属性,也符合哲学上物的定义,但民法上的物的内涵却要小得多。因此,物理上和哲学上的物,并不一定是民法上的物,民法上的物具有下列三个特征:
1.客观存在。物必须是客观存在。物体和自然力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易言之,不是客观存在的却能带来物质利益的,不属于物。例如,财产权利、智力成果,虽体现物质利益,但其本身不是物。基于法律对物的要求和现代文明社会的伦理道德观,有生命之自然人的活体及肢体器官不能作为物,至于自然人的尸体及与自然人分离的器官、血液、毛发,在不违背善良风俗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物。按风俗和献血法,尸体和血液不能作为有偿物,只能作为赠与物。此外,不占据特定空间又无容积体的物不能作为物权之物,如音波、热力、电流等,但能作为债权的交易对象。
2.能被人支配与控制。物体或自然力只有被人支配和控制时,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因为,当物不具有可支配性时,即使能带来利益,也不能成为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如太阳、闪电,虽有巨大价值,但人对之可望而不可即,故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
3.具有效用。物体和自然力只有能满足人的物质利益和精神需求时,才能表明物有经济价值,可用来进行交换。至于物的经济价值是否由劳动创造,在所不问。如天然存在的土地、森林、频道,都可作为民法上的物。没有效用的、客观存在的可支配物,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
(二)物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