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质证

发布时间:2023-05-18

质证

(一)质证的概念

所谓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质证制度的意义在于,通过质证程序使审理更加公开、法院能够正确地认定证据、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民诉解释》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二)质证的主体

质证的主体,是指在质证过程中对证据予以说明、质辩的主体。质证的主体范围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第三人。法院是证据认定的主体,不是质证的主体。

(三)质证的客体

质证的客体,是指质证主体质证行为的对象。质证的客体是证据,其范围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证据,包括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在质证时,根据当事人申请由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

(四)质证的程序

在法庭审理中,质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五)质证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5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但不公开质证并不等于不质证,不公开质证可以理解为质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时,不得有不得接触该国家秘密、不该了解该商业秘密和知晓该隐私的人在场。

3.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拒不签署或宣读保证书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4.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5.鉴定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78条的规定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3日前将出庭的时间、地点及要求通知鉴定人。委托机构鉴定的,应当由从事鉴定的人员代表机构出庭。鉴定人应当就鉴定事项如实答复当事人的异议和审判人员的询问。当庭答复确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庭审结束后书面答复。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答复送交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再次组织质证。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予以处罚。当事人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询问鉴定人、勘验人。询问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等不适当的言语和方式。

6.证人应当出庭,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这是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的基本形式。但如果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在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了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可以不用再专门进行质证。

证人在出庭作证之前应当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证人作证时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证人作证前也不得旁听法审理,作证时应当就其作证的事项进行连续陈述,不得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

对证人证言质证的方式主要是对证人进行询问。审判人员以及获得审判人员许可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都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证人的询问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存在威胁、侮辱证人或不适当引导证人等情形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止。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还可以要求证人之间进行对质。

7.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不宜搬动或不宜保存),可以提供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除外。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主要目的在于有效地质证证据的法律效力和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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