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中国房地产律师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发布时间:2023-05-26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一)普通起算规则

《民法典》第188条第2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一律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及义务人为谁之日开始计算。即一般诉讼时效普通起算规则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害;二是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的义务人为谁,两者缺一,时效就没有开始。对于如何界定权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者义务人为谁,既有法律的规定,亦有司法实务中多有采用的被学说概括的确认方法。

1.约定有清偿期的债权,自期限届满时起算。《民法典》第18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510、511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2.附生效条件的请求权,自条件成就之时起算,因为条件成就前,其权利尚属不可行使的期待权。

3.损害赔偿请求权,应视请求权发生的事实性质而定:(1)对于因债务不履行而生的债权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债务不履行时起算。(2)对于因人身受伤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根据《民法典》实施前的司法解释,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3)对于其他的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时效期间应自权利人已知或应知其权利受损害及侵害人为谁时起计算。

4.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5.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二)特殊起算规则

《民法典》总则编基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殊保护,规定了两款诉讼时效期间的特殊起算方法。其特殊不在于时效期间的特殊,而在起算时间的特殊。法律通过规定时效的特殊起算时间,间接延长了两者的诉讼时效期间。

1.《民法典》第19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这里的请求权,既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包括财产返还请求权等各类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法条中用"该法定代理",是指作为请求权之义务人的特定法定代理人,不是泛指其他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在监护期间被监护人即使知道人身或财产被法定代理人侵害,其提起诉讼也须由该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有多个法定代理人时受到该法定代理人的干涉。如果诉时效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的普通起算规则计算,到该法定代理终止时,很可能时效已届满,权利就此落空。所以,在该义务人的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时效,是有利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的。

在义务人之法定代理人之代理终止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许已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或许还处于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状态,设定了新监护人。无论哪种情形,其请求权之时效即开始计算。

2.《民法典》第191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该条如与上述《民法典》第190条相比,有如下区别:一是受害人须是未成年人,无论男性女性皆适用,但成年人则不能适用,包括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受性侵害之赔偿请求权,即非性侵害之赔偿请求权不能适用该起算时间,如其他身体伤害的赔偿请求权及其他债权请求权都不能适用;三是赔偿义务人的范围不特定,既可以是监护人,也可以是其他非监护人,可以说是对未年人的"网状"保护;四是诉讼时效起算是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成人之日。

(三)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算

《民法典》第188条第2款规定,自权利被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海商法》等法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即最长时效期间的起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开始,完全把期间客观化,不考虑当事人主观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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