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中国房地产律师期间的性质及类型

发布时间:2023-05-26

期间的性质及类型

(一)期间的性质

尽管人们对某些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时间,能根据其意志决定,如订立合同、决定结婚等,但这只是对时间的选择,因为任何人都无法排除时间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作用,故期间在性质上属于事件而不属于行为。这一事件属于法律事实范畴。

(二)期间的类型

依事主体对期间有无选择权,期间分为三种类型。

1.约定期间。这是指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确定的期间。例如,履行债务的期间、所有权移转的期间等。

2.法定期间。这是指法律强行规定的期间,如诉讼时效期间、未成年人状态的期间等。在有法定期间并同时允许当事人约定其期间时,优先适用约定期间。例如,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移转(法定),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只有当事人没有约定期间时,才适用法定期间。在法律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期间时,法定期间不可更改。

3.指定期间。这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关确定的期间。例如,宣告死亡以判决宣告之日为死亡日期。指定期间的实质,也是法定期间,其与法定期间的区别,只是法律将确定期间的"法定"权授予法院或仲裁机关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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