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期与终期
(一)始期
以小时计算期间的,从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以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其开始当日不算入,从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但法律对期间的计算方法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对有特别约定的,按特别规定按约定计算。如人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计算,其起算点,包括出生之日,即为法律规定的特例。
(二)终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官方对法定休假日有变通的,以变通的实际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最后一天的截至时间为24时;有业务活动时间的,截止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
1.《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九章、第十章
2.《海商法》第257、258、265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