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中国房地产律师始期与终期

发布时间:2023-05-26

始期与终期

(一)始期

以小时计算期间的,从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以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其开始当日不算入,从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但法律对期间的计算方法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对有特别约定的,按特别规定按约定计算。如人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计算,其起算点,包括出生之日,即为法律规定的特例。

(二)终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官方对法定休假日有变通的,以变通的实际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最后一天的截至时间为24时;有业务活动时间的,截止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

1.《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九章、第十章

2.《海商法》第257、258、265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