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原告:苏某(以下简称申请人),身份为实际施工人。
被告1:刘某(以下简称被申请人1),身份为分包人。
被告2: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2),身份为总承包方。
事由:申请人于2018年10月中句从被申请人!处承包了某煤矿厂房的彩钢网架工程,并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两个厂房的彩钢网架施工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一、工程计量、工程质量和要求:1.甲方将 C 型模条彩钢板工程的劳务承包给乙方,工程量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结算以实际测量为准)。""二、计价方式:1.工程量大概约13000m2,建设单价为14元/m2,结算以实际测量为准。"
被申请人2在本案件中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仅是因与被申请人1属于总承包﹣分包的关系被起诉,实际被申请人2与本案无关联,遂不再赘述。
二、案件争议焦点和鉴定难点
本案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1签订的合同约定建设单价为14元/m2,根据双方当事人描述,此单价包含的是 C 型模条彩钢板工程成活价的全部内容,即 C 型標条钢结构的加工制造、除锈刷油、安装运输;彩钢板的制作安装及对应的管理费和利润。如按照以上的工作内容做完,则根据合同约定的14元/m2进行结算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实际工程完成情况:申请人按照合同中要求施工的内容仅完成了一个厂房,另一个厂房由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典型案例
被申请人原因造成了停工并撤场,所以另一个厂房实际完成工钢结构的加工制造、除锈刷油、安装运输工程内容,未将合同中彩钢板制作安装的内容完成。
此时中请人认为,由于被申请人原因造成了停工并撤场,给申请人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此部分损失应按照原合同单价的14元/m2给予结算。而被申请人1提出虽然申请人停工撤场的原因是被申请人!造成的,但申请人实际上并未进行安装彩钢板工程,所以此部分价格应按照市场上的价格给予扣减,只给计算钢结构的加工制造、除锈刷油、安装运输及相应的管理费和利润,未做部分不再计取。
本案的施工图纸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院提供,所以在鉴定方案制订前,内蒙古百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鉴定公司)作为鉴定单位先行发函并电话通知当事人向法院提交施工图纸再进行质证。且将不提供图纸的利害关系告知了当事人,最终当事人在接到补充资料函及电话通知的情况下仍未向法院提交图纸资料,造成了证据缺失。
以上情况形成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和鉴定难点,如下所示:
(1)案件中关于14元/m2的合同约定单价在申请人完成的钢结构的加工制造、除锈刷油、安装运输中如何体现?(2)未做的彩钢板制作安装工程如何扣减才不脱离合同且显示合理?
(3)在没有图纸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案件中关于14元/m2的合同约定单价的内容?
(4)如何在没有图纸的情况下确定本案申请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基于以上情况和问题,经过工程造价鉴定单位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制订鉴定流程。
三、鉴定流程
1.鉴定流程首先熟悉由法院移交的资料,本案资料有如下内容:(1)某村煤矿网架施工合同。(2)申请人情况说明。
(3)彩钢厂加工承揽合同。
其中,某村煤矿网架施工合同说明了被申请人1和被申请人2的发包﹣总承包关系,申请人情况说明主要是阐述工程完成情况和诉求,彩钢厂加工承揽合同证明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1的关系。
本次鉴定流程为接受委托、制订工作计划、现场勘验测量及分析、提交征询意见、接到当事人问复意见、出具正式报告。具体步骤如下:
(1)了解鉴定目的。鉴定人要全面了解熟悉案情,对送鉴材料要认真研究,了解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委托方的鉴定要求,结合工程合同和有关规定提出鉴定方案。因为本案情况较为复杂,而鉴定方案直接影响着鉴定结论,所以鉴定方案必须经鉴定公司技术人员共同论证,由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能实施。
鉴于本案的情况,鉴定公司技术负责人详细地制订了工作计划,具体内容如图所示。
(2)通过现场勘查了解案件情况。主要目的:一是避免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先入为主,能够客观、公正地了解案情;二是克服送鉴材料的局限性,对一些不完整、表达不清楚、有矛盾的地方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共同核实;三是确定现场勘验的进行,现场勘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并通知委托人方能进行。对当事人争议的地方进行现场实测、实量、实查、实验。
本次鉴定经由法院分别通知了当事人和鉴定公司勘验的时间和地点,由法院进行组织,当事人配合工程造价鉴定单位对案件进行现场勘验,但在勘验时发生了如下事件:
鉴定现场勘验活动申请人按时到场,但被申请人1按时到场后得知要对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测量时,突然向法院提出要求离场并拒绝在勘验笔录上签字,虽然法官告知其如果中途离场需要承担不配合现场勘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鉴定人员劝说被申请人1,如中途离场不配合鉴定会有不利的后果,但被申请人1仍执意离开了现场,在此种情况下,人员及法院工作人员共同将此情况记录,并保留全程影像记录。而被申请人2明确在电话中告知不参与本次现场勘验活动。
鉴于此种情况,鉴定人员在得到法官同意后,开始对本案进行现场勘验,并由申请人对现场进行介绍,将其中全部按照合同单价完成的工程量归为一类,未按照合同单价内容完成的工程量归为二类,再对现场的彩钢板、钢构件等进行实地测量并全程录像,进而画出现场草图标出尺寸后,做现场勘验笔录并由申请人确定后签字按手印。对于被申请人1和被申请人2的做法,鉴定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GB / T 51262-2017)中4.6.4"鉴定机构按委托人要求通知当事人进行现场勘验的,应填写现场堪验通知书,通知各方当事人参加,并提请委托人组织。一方当事人拒绝参加现场勘验的,不影响现场勘验的进行。"4.6.6"当事人代表参与了现场勘验,但对现场勘验图表或勘验笔录等不予签字,又不提出具体书面意见的,不影响鉴定人采用勘验结果进行鉴定"的条款进行继续鉴定。
(3)按照现场勘验测量结果计算本案的工程量及计价,起草造价意见征询稿并提交委托方,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在接到意见征询稿10天内给予书面回复,如不回复的,视作对意见征询稿无异议。
本案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征询意见稿的意见,无异议,被申请人1、被申请人2在接到意见征询稿后10天内并未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仅在短信中回复了无关本案的一些信息。
(4)出具正式报告。
2.鉴定依据
鉴于上述情况,鉴定公司最终以现场测量数据及下列依据出具正式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价协〔2002〕第015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
(3)中价协〔2002)第016号《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的有关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GB / T 51262-2017)。
(5)《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 SF / Z JD0500001-2014)。
(6)委托单位移交的鉴定材料。
(7)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8)国家、省、市及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
3.鉴定方法
(1)关于工程量鉴定方法:由于当事人未向法院提供图纸资料,因此鉴定公司先行向法院提出补充资料函,要求当事人对木工程的鉴定资料进行补充并经法院质证,申请人表示手中没有施工图纸,无法提供。被申请人均表示手中没有施工图纸。后经过与法院电话沟通,本次鉴定案件可以采用工程量现场实测实量的鉴定方法进行鉴定。
于是申请人带领鉴定工作人员及陪同的法院工作人员到其施 T 的彩钢板及钢构件现场具体位置进行了测量,除测量面积以外,为保证测量的准确性,对模条的间距、规格、除锈刷油情况利用游标卡尺、红外测距仪、盒尺等测量工具采用了尽可能多的取点测量及复测。在测量完毕后根据现场情况绘制了草图,标注尺寸并要求申请人对测量结果及现场勘验笔录进行签字确认。而鉴定人员在结束现场勘验后第一时间回到公司用 AutoCAD 制图软件将本次草图绘出,以此作为鉴定参考依据。
(2)关于价格鉴定方法:此处为争议焦点。申请人现场完成的工程量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是全部按照合同要求完成的部分和未按合同要求全部完成的部分。按照合同要求完成的部分只需要计算出来面积并乘以合同中约定的单价即可。
第二部分是未按合同要求完成的部分。在鉴定过程中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1本案虽然约定了固定单价,但是其中有一部分是未按照合同单价约定内容实行的,此部分可以按照当时施工所在地适用的定额及材料信息价进行重新组价,从而确定此部分的单价;②首先鉴定不能脱离合同,在合同未被判作无效合同的前提下仍应遵守合同中的约定进行鉴定。鉴定公司翻阅近年来类似项目资料,认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2014年3月17日发布实施的《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 SF / Z JD0500001-2014)中7.1.11的做法最为稳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往往会因各种原因而终止履行。施工合同终止履行后应按受鉴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或受鉴项目施工合同履行期间适用的工程造价指导性计价依据,制定科学、客观、公正的鉴定技术路线,确定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量的工程造价。"
4.鉴定意见(摘自鉴定报告)
根据现场测量情况,计算得出申请人完全按照施工合同在煤矿网架施工 C 型檀条彩钢板工程水、欢西木连以团限云」
总量为10624.61m2。
另有右煤棚墙面,申请人阐述仅做了 C 型钢模条,未做彩钢板,此部分面积为2575.26m2。完成合同单价经过测算应为75.01%(按照2017《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本案对应的工程项目进行测算,详见单位工程鉴定测算表),即14元/m2x75.01%=10.5元/m2。
说明: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施工图纸,故目前数据均按照实测计算,计算结果中已经考虑了洞口的扣除。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图纸所带来的误差,鉴定公司不予承担相关责任。(增加此条说明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当事人将未能提供图纸所带来的误差责任转嫁给鉴定公司。)
案件当事人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异议问题:
申请人未提出异议,被申请人后在出具正式报告后提出异议,主要是针对之前的现场测量数据及鉴定单价的质疑。根据质疑情况,鉴定公司向被申请人发回复函,内容如下:
(1)本案的工程量均为工程造价鉴定单位工作人员现场实测得出,已经考虑了门洞口的扣除,可能会存在与实物或图纸的数字误差,被申请人方如有不同意见,可提供本案的纸质图纸资料并经过法院组织质证后,工程造价鉴定单位再行计算。
(2)原告未完全按照合同完成的部分是公司经过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测算得出的,并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GB / T 51262-2017)中5.3.3:"在鉴定项目工程合同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鉴定人可参照鉴定项目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进行鉴定。"
四、出庭作证情况
法院未要求工程造价鉴定单位出庭作证。
工程造价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施工图纸和竣工资料来计算和确定诉讼仲裁活动中所涉及的工程价值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就其本质而言,是因委托而产生的专业行为,而非行政或司法行为,也不是国家行为。其公正准确程度并不取决于鉴定人员行政权力的大小,而是鉴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包括造价、政策和法律)和职业道德水平。因此,工程造价鉴定具有合法、公正、客观、科学的特点。其原则为,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法发〔2001〕23号)明确规定:合法、独立公开;客观、科学、准确;文明、公正、高效。
由于工程造价鉴定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经济性及法律性很强的工作,涉及的内容广泛又复杂,因此在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
1.区别工程造价鉴定与工程造价审计
工程造价审计就是工程造价审核(审价),是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咨询业务的一部分,是受业主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典型案例
委托对其工程项目的概算、预算及结算等,依据现行国家政策法规、计价依据及相关工程技术资料对送审造价的工程量、单价及取费等进行逐项审核的一种活动。
而工程造价鉴定是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其所作出的鉴定报告,经法院审查和采纳后将以司法鉴定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判决生效后,即产生强制性。司法鉴定的结果可能不符合原被告的意愿,这一点是不同于工程审计的,鉴定报告不需要原告、被告的签字,但在开庭时鉴定人须解答当事人的质询及书面呈现向法院答复当事人的异议。
2.把握技术路线和工作程序
由于工程造价鉴定既是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技术性工作,同时也是司法审判证据链的组成部分,因此,工程造价鉴定必然有其二者结合的特点,表现出工程造价鉴定所具有的技术路线和工作程序。其基本程序可分为两个阶段:①第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收集工程造价鉴定计算的事实依据,具体环节有委托受理、查阅案卷、收集证据(包括现场勘探)、鉴定质询、出具鉴定初稿等几个方面;②第二阶段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对鉴定听证勘误报告和鉴定报告提出的异议,解决工程造价鉴定依据的事实问题和适用规范问题,具体环节有听证质疑、修改鉴定初稿、形成鉴定结论、庭审质证等几个方面。
两个阶段均以当事人会议为基本形式,贯穿鉴定举证、听证、质证、认证的行为过程,鉴定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对鉴定的主张、申辩以及对鉴定报告异议的基础上,根据委托鉴定内容,作出工程造价鉴定结论。
3.确保提供资料完整真实
工程造价鉴定最重要的、工作量最大的环节就是资料的收集,其完整性、真实性直接影响到司法鉴定的准确性、公正性。因此,证据必须收集完善,大体上包括以下九个方面:
(1)当事人的起诉和答辩状、法庭庭审调查笔录。
(2)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各相关专业工程设计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技术联系单、图纸会审记录。
(3)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各种补充协议。
(4)当事人双方认定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加工订货合同及甲供材料的清单。
(5)工程预(结)算书。
(6)招标投标项目要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有关的招标投标文件。
(7)鉴定调查会议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
(8)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年度形象进度记录。
(9)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其他与工程造价鉴定有关的资料。
从上述内容可见,鉴定的资料证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确认。资料不齐全的,原告、被告双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鉴定所需资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证据的真实性问题,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必须提供复印件,同时出具原件,对自己提供证据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并要求当事人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及承诺书。鉴定人不负责证据真伪的鉴别。资料不全又能在现场测得的,一定要在报告结论处释明,这样既能体现客观事实,又能保护自身。
4.客观公正解决举证矛盾争议
对当事人双方的举证出现相互矛盾而又无法提供准确的资料时,理论上应当由人民法院来判定。但在实际鉴定工作中,由于工程造价的专业性,基本上还是以鉴定人的判定为主。鉴定人的判定原则应包括如下四个方面:
(1)工程设计图有矛盾时,以现场勘测或设计规范为准。
(2)计取费用等级有争议,可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取费证或建筑物类别等为标准。
(3)建筑材料价格有争议时,应以合同约定及同期的市场价格信息为准。
(4)施工措施有争议时,以正常的施工组织设计为准。
5.认真做好勘查记录和询问笔录
由于建筑工程的建造周期较长,很多单位的档案管理不够严谨完备,很难提供完整的竣工图及结算资料,因此做好勘查记录和询问笔录对整个司法鉴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注明时间、地点、勘验人或询问人、临场人或被询问人、记录人。
(2)记清问答情况、当事人承认确认或争议情况及关键语句,记准勘测数据。需绘制勘测图时应做到清晰准确。
(3)结束时当事人查阅笔录后签字(不识字的按规定宣读按手印)。
(4)记录必须存档备查。
6.严格运用司法审判权
在工程造价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以审代裁的问题。如由造价鉴定单位确定鉴定范围、确定鉴定依据、确定鉴定材料、确定有争议的合同条款的理解方法,而非山法院确定。这样一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因此,明确工程造价鉴定中涉及司法审判权,可以让造价鉴定单位、审判人员认识到,涉及的司法审判权应由法院行使,从而防止发生以审代裁的问题。
那么,在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哪些环节必须运用司法审判权呢?概括来讲,有以下四个方面:①工程造价鉴定范围的确定权属于司法审判权;②工程造价鉴定依据的确定权属于司法审判权;③对合同约定理解存在争议的确定权属于司法审判权;①造价鉴定资料的确定权属于司法审判权。
当然,要提高工程造价鉴定水准,还必须增强鉴定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鉴定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
总之,工程造价鉴定是工程造价咨询和司法鉴定相互纵深发展的新的业务内容,研究和解决工程造价技术在司法鉴定中的程序问题,对改进工程造价技术在司法鉴定中的应用,保证工程造价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专业的角度看,工程造价鉴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从约原则、公正原则、合法原则、独立原则、证据原则、取舍原则等。
从约原则即遵守合约的原则,是司法鉴定最重要的原则。施工合同是工程造价活动的开始,也是工程造价鉴定的关键依据。工程造价争议源于纠纷双方对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或其中的条款有不同的理解。鉴定人员须明白,只要当事人的约定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合同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无论合同条款是否合理,该合同都是有效的。鉴定过程中,如果发现合同中有部分条款可能影响鉴定执行,应暂停鉴定活动,告知法院并由法官裁决,这也是对鉴定活动负责的一种表现。公正、合法、独立、证据原则是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司法鉴定必须严格遵守。取舍原则针对的是互为矛盾但均有效的资料,或多种并存可能影响鉴定的资料,鉴定人员不应私自取舍,而应根据不同的鉴定材料提供相应的鉴定结果,由法官根据案件审理进行裁决。许多鉴定人员误认为工程造价鉴定类似其他鉴定,鉴定结果必须唯一,其实司法鉴定结果是由鉴定材料决定的,不同鉴定材料会产生不同的鉴定结果,鉴定人员应只对鉴定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审判结果必须也只能由法官作出。换言之,鉴定工作只是为司法裁决提供客观真实的断案依据,不能越俎代庖代行审判。因此,鉴定材料必须经过严格的质证,并按有效鉴定材料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应实行三级复核(鉴定人自核、鉴定项目负责人复核、鉴定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程序,以确保鉴定材料的可靠性及合法性。工程造价鉴定既是一个造价审价的工作,同时也是司法活动的一部分。有些鉴定机构将工程造价鉴定等同于一般的工程造价审价活动,缺乏法律意识与担当,或"以鉴代审"损害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因此要保证司法鉴定规范程序与实体客观公正,并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对于造价鉴定依据,应按照如下一个方面开展。
1)施工合同应作为造价鉴定的首要依据
依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的规定,在施工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当以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进行。但在实际工作中,可以作为鉴定依据的合同文本,可能会存在多种情况,比如当事人之间签订多份合同文本、合同既约定按实结算又约定固定总价、合同约定按定额计价但未约定具体适用的定额文件名称等。律师在对鉴定报告进行质证时,应结合案件的基木证据材料,也就是要对鉴定机构依据的鉴定素材进行分析,以便对鉴定机构适用的鉴定依据是否合法作出判断,从而对鉴定结果的正确性作出判断。
2)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作为工程造价鉴定依据
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决定了在施工过程中会发生诸如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以及一些涉及工程款结算的签证单等资料的出入,而这些资料又都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
3)计价规范性文件作为工程造价鉴定依据
依据《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的规定可以得出,国家计价规范性文件系鉴定人员进行造价鉴定的执行依据,各地的造价鉴定机构都会按照各地地方政府部门指定的计价原则和计价标准进行造价鉴定。
具体到本案,尽管标的较小,但"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从整个鉴定过程及最终的鉴定结论来看,出现了如下三个问题:
(1)证据资料不全的应对方法:在证据资料不全的前提条件下,首先想到的应是提请法院协调当事人对缺少的资料进行补充,并对补充资料进行质证,或向资料管理部门履行手续进行调取。如关键性资料无法提供,则需要确定能否按照现场实测实量的方法推进案件进展等。如以上方法仍无法取得关键性证据,则应及时向法院作出说明。
(2)当事人不配合现场勘验:在鉴定过程现场勘验中,可能会遇到案件当事人不配合鉴定的情况,鉴定人员只需要谨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GB / T 51262-2017)中4.6.4条:"鉴定机构按委托人要求通知当事人进行现场勘验的,通知各方当事人参加,并提请委托人组织。一方当事人拒绝参加现场勘验的,不影响现场勘验的进行。"4.6.6条:"当事人代表参与了现场勘验,但对现场勘验图表或勘验笔录等不予签字,又不提出具体书面意见的,不影响鉴定人采用勘验结果进行鉴定。"
同时该情况仍需向法院作出说明,在法院同意的情况下可继续进行现场勘验。现场勘验的时间须和法院确定后由法院向当事人传达,如法院授意鉴定公司通知的,则需要鉴定公司留下通知痕迹,除电话告知外,短信通知也需要同时发出,留好工作痕迹。
签订了平方米包干单价,但部分工程项目仅完成了一部分,属于平方米未包干完成部分:此处最好的方法仍是参照本案中使用的手法,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2014年3月17日发布实施的《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 SF / Z JD0500001-2014)中7.1.11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往往会因各种原因而终止履行。施工合同终止履行后应按受鉴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或受鉴项目施工合同履行期间适用的工程造价指导性计价依据,制定科学、客观、公正的鉴定技术路线,确定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量的工程造价。"
(3)固定单价合同:
平方米单价固定合同:
①按照现行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的规定,一个建筑工程由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等9个分部工程及数百个分项工程组成。根据国家现行建设工程的技术标准和现行工程造价的相关法规,均无法将发包的固定单价分解到每个单位工程及每个分部分项工程。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宜采取以下技术路线对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造价鉴定。
②根据现行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 / T 50353)的规定,按原施工图确定受鉴项目的计算建筑面积 S ,以m2为单位。③按受鉴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计算全部工程量,执行受鉴项目施工合同履行期间适用的工程造价指导性计价依据,确定受鉴项目完全工程造价 m 。④计算确定受鉴项目完全单方造价 n = m /S3=⑤计算施工合同单方造价 n 占完全单方造价 n 的百分比 n = n / n 。x100%。虽然以上方法耗时、耗力,看似"笨拙""不取巧",但是该方法真正做到了公平公正且有理有据。
到过高层商业大厦采用平方米包干的方式签订合同,后因其他原因产生合同纠纷并诉诸于法律,由于施工方也同本案申请人一样并未按照合同内的包干单价完成该工程,仅完成了包干价的一部分,经过深入细致地研讨,抛弃了据实结算,认为按照以上的鉴定方法进行鉴定仍然是最科学稳妥的办法。这个过程中按照该方法会大大增加劳动强度,因需要先按照当地适用的定额及相关政策规定算出合同中约定的平方米包干价的全部内容金额,再对施工方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进行确定,最终确定完成比例后乘以平方米包干单价。然而,司法鉴定工作理应遵循的原则和要达到的要求却能掷地有声、不折不扣。
所以遇到此类案件,往往万变不离其宗,只需要确定好鉴定方案和正确的路线,就会使得鉴定人员在鉴定案件的过程中迎刃而解、事半功倍、无往不利。
目前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GB / T 51262-2017)仍是造价鉴定所必须依赖的鉴定依据,工程造价鉴定类案件鉴定步骤均需要在鉴定实践过程中严格执行,以避免鉴定过程中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当事人沟通的电话记录、往来书函、核对过程均需要留下痕迹,如电话往来最好进行电话录音,往来书函除寄出外,还需自行备份,做好记录工作。如有需要当事人前来鉴定地点核对的必要,则需要要求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携带案件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前来进行核对,每次在当事人前来鉴定地点核对工作的时候在到场记录表签字。
司法鉴定是一项涉及范围广、内容庞杂的工作,但却始终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只要严格按照相关条律进行具体案件的分析整理,相信任何问题都能追本溯源,达成共识。
本案例具有涉及纠纷额度不大、案情比较复杂的特点,但案情简介整体阐述清晰明了、结构完整、层次分明。案例主要有两方面难点:①在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院提供施工图纸的情况下,鉴定人发函并电话通知双方当事人补充提供施工图纸并进行质证后,仍未提交图纸资料,证据严重缺失;②由于受鉴项目双方签订的是平方米固定单价合同,但实际施工中因被申请人原因未能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导致鉴定人在对未全部完成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时,遇到实际取证困难、价格鉴定方法复杂等问题。
在本案例中,鉴定人充分考虑项目实际情况,逐一化解了上述难点问题:对于证据缺失问题,采用相关各方现场实测实量,按照测量结果绘制施工草图,并要求申请人对测量结果及现场勘验笔录上签字确认的方式解决;对于价格鉴定方法,先按照当地适用的定额及相关政策规定,计算出合同中约定的平方米固定单价的全部内容金额,再对照施工方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确定完成内容金额,确定完成内容金额占全部工作内容金额比例后,乘以合同约定的平方米固定单价及实际完成的平方米工程量,最终得出申请人已完成工程内容合同争议金额。鉴定人选用以上价格鉴定方法,虽然大幅增加了鉴定人自身的工作量,但最大程度地保证了鉴定结论的科学、客观和公正,得到了争议各方的普遍认同。
本案例中,鉴定人准确适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中的相应条款,将受鉴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平方米固定单价计价方法,与受鉴项目施工合同履行期间适用的工程造价指导性计价依据有效结合,鉴定依据充分、鉴定方法合理、鉴定意见翔实,有效化解了司法鉴定中比较典型的争议类型,具有一定的推广和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