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案例
工程造价鉴定中,如果合同对于工程价款计价标准有约定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鉴定;如果合同对于计价标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无法对诉争工程进行鉴定,则应当参照签订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进行鉴定。具体到工程变更、增减项目,合同有约定的应当从约定;没有约定,招投标文件的计价清单中有相同项目或可套用项目的,按计价清单的价格计算;计价清单中无相同项目或可套用项目的,按定额计价。
鉴定机构因程序瑕疵作出的撤销决定能否作为再审新证据 【案例】河南省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新乡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5期(总第736期) 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5年11月10日 案号:(2015)民申字第2169号 裁判要旨 鉴定机构根据一方当事人申请,以原鉴定意见存在程序瑕疵为由撤销了原 决定。但该当事人拒绝进行重新鉴定,仅以撤销决定构成新证据为由提出申 诉。法院审查发现司法鉴
一、诉状核心法律主张(直接复制用) 依据法释〔2026〕12号《建工解释二》第13条: 1. 原被告合同约定案涉工程款以审计/财政评审结论结算 2. 原告已于XXXX年XX月XX日完整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并经甲方签收 3. 截至起诉日,非原告原因,审计已满1年仍未出具结论,发包人恶意拖延结算、拖欠工程款 4. 或:审计结论大幅低于合同约定计价、乱扣工程量、计价违法,与合同明显不符 5. 请求法院:准许案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以鉴定意见作为最终工程款结算依据,判令发包人支付欠款及利息
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xx×x×x×公司,住所地×x市××区××街×x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总经理)。 被申请人:xxxxxxxx公司,住所地x×市x×区xx街x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x,职务(董事长/总经理)。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负责施工的“xxx×”项目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已由贵院进
公正鉴定原则,是指在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中应以公平、公正为价值追求,不得有专私、 偏祖。鉴定人应居中立之地位,再现事实真相,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正鉴定原则包括鉴定活动程序公正和鉴定意见的实体公正两方面,在工程造价鉴定中处于核心地位。公正是人类价值追求的体现,工程造价鉴定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鉴定公正,维护鉴定的公信力。 (1)鉴定立场公正,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要保持立场公正,不对当事人任何一方带有偏见,以保障鉴定意见不偏不倚,进而保障鉴定的公信度; (2)鉴定行为公正,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
客观鉴定原则,是指在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中必须遵循客观规律,反映案件事实,摒弃主观臆断。工程造价鉴定是鉴定人运用科学原理、规律、技术和方法对鉴定项目争议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的科学求证活动,鉴定活动必须尊重客观规律,体现事物固有的、内在的和本质的联系。客观鉴定原则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中处于首要地位。既然鉴定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鉴定事项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意见的活动,其鉴别和判断就有了鉴定人的主观意见。因此,客观鉴定原则要求鉴定人牢固树立科学精神,重视科学方法和技术创新,优化鉴定流程,
独立鉴定原则,是指鉴定人在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中不受外界的干扰,独立自主地对鉴定事项作出科学判断,提出鉴定意见并对鉴定意见负责。独立鉴定原则在工程造价鉴定中处于保障地位。要求鉴定人独立于委托人,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独立于鉴定机构的行政领导,鉴定人独立于其他鉴定人。 (1)鉴定机构组织独立,鉴定机构是独立的法人组织,与其他机构没有隶属关系,与鉴定项目当事人没有利害系,鉴定中不接受任何人的非法暗示或干预; (2)鉴定人员工作独立,鉴定人员与鉴定项目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除接受鉴定机构对鉴定的监督管理外,不接受任何
合同争议鉴定案例分析 (一)鉴定所依据合同未明确 【案例一】某住宅小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某住宅小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涉及争议标的约1.2亿元,原被告双方先后签订了四份合同。招标投标后,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之后双方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并在此协议中明确之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作废,后因备案又签订了用于备案的《某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补充条款》。四份合同(协议)中均有对合同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的约定,除了
委托人明确鉴定依据及鉴定意见如何出具的简析 在鉴定过程中如果遇到合同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或者约定之间存在矛盾的,需要委托人明确据以鉴定的依据。在遇到上述问题时,我们既不能直接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判断鉴定的依据,也不宜未经与委托人充分的沟通而直接做出供选择的鉴定意见。这样的话,有可能做许多无效的工作,还可能会导致鉴定意见不被委托人采纳,影响鉴定的进度、质量。所以,要求委托人释明,具有其必要性。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委托鉴定工作指南》第9条规定:下列事项,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