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独立鉴定原则

发布时间:2025-04-21

独立鉴定原则,是指鉴定人在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中不受外界的干扰,独立自主地对鉴定事项作出科学判断,提出鉴定意见并对鉴定意见负责。独立鉴定原则在工程造价鉴定中处于保障地位。要求鉴定人独立于委托人,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独立于鉴定机构的行政领导,鉴定人独立于其他鉴定人。

(1)鉴定机构组织独立,鉴定机构是独立的法人组织,与其他机构没有隶属关系,与鉴定项目当事人没有利害系,鉴定中不接受任何人的非法暗示或干预;

(2)鉴定人员工作独立,鉴定人员与鉴定项目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除接受鉴定机构对鉴定的监督管理外,不接受任何人的非法暗示或干预;

(3)鉴定机构之间独立,对鉴定过程或其结果涉及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时,鉴定机构相互间无隶属关系,鉴定意见不受相互制约和影响,无服从与被服从关系;

(4)鉴定人员意见独立,鉴定人员根据证据材料、专门知识,独立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多人参加鉴定意见不一致时,应分别注明不同意见及其理由;

(5)正确理解独立鉴定与接受监督的关系,独立鉴定与接受监督两者并不矛盾,而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以确保鉴定活动及其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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