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机构因程序瑕疵作出的撤销决定能否作为再审新证据【案例】河南省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新乡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5期(总第736期) 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5年11月10日 案号:(2015)民申字第2169号
裁判要旨 鉴定机构根据一方当事人申请,以原鉴定意见存在程序瑕疵为由撤销了原决定。但该当事人拒绝进行重新鉴定,仅以撤销决定构成新证据为由提出申诉。法院审查发现司法鉴定中心原鉴定意见正确,仅存在程序瑕疵,该程序上的瑕疵并不影响原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客观性、公正性,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产生影响,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的相应判项,应认定撤销决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1款第1项关于新证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