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新疆北京建筑专业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债务加入连带清偿责任再审审查案

发布时间:2023-06-12

案件名称:王某、周某等与某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新28民初1号;二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新民终235号:再审审查: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2056号

裁判观点:某元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出具承诺书,承诺由其向王某、周某等退还600万元保证金,证实某元公司自愿加入原债务人某远公司新疆分公司对王某、周某所负债务。该份承诺书仅为某元公司单方承诺,并无王某、周某同意免除债务人某远公司新疆分公司向其返还600万元保证金的意思表示。而某远公司新疆分公司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能够证明王某、周某同意免除其返还600万元保证金债务。某元公司自愿与原债务人某远公司新疆分公司共同承担返还王某、周某保证金的义务,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王某、周某虽持有某元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但并不能以此推定其同意免除某远公司新疆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某远公司新疆分公司在未脱离与王某、周某之间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债权人王某、周某有权选择向原债务人某远公司新疆分公司主张债权。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