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某通公司、世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一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黔民初280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17号
裁判观点:
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某通公司与世某公司双方均应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某通公司应向世某公司转移占有案涉工程,世某公司应向某通公司偿付建设案涉工程的投入。
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系因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律规定,世某公司作为发包人更清楚拟建工程是否属于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其过错显然大于某通公司,故世某公司应以支付工程款的形式偿付某通公司的投入。
一审判令世某公司应向某通公司支付工程款,是返还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的一种形式,并不以工程竣工验收为条件,世某公司认为尚不满足工程款支付条件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