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山东省济南市再审法院董某友、某宫针织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06-19

案件名称:董某友、某宫针织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一审: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0)历城民商初字第773号;二审: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济民五终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再审:山东省高院(2015)鲁民提字第446号

裁判观点:虽然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实际施工人无建筑施工资质,发包人未办理建设宿舍楼的相关审批手续,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法院认为,虽然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双方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工程承包价为640元/平方米,一次性包死,由承包方支付工程中的施工管理费、建筑税金、手续费等,但导致工程中途停工、合同目的未能实现的主要原因系发包人未办理建筑施工手续,故此,一审法院依据补充条款的约定及鉴定报告,判决发包人承担该项费用并无不当。故发包人关于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费用应予以扣减之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虽然约定施工管理费、税金等费用由实际施工人承担,但这一约定的前提是工程已经完工,并且按照固定价进行结算。而本案中,工程并未完工,无法按照固定价条款结算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工程措施费、规费等费用共134807.47元应由实际施工人自行承担,没有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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