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能够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到已经形成的诉讼中来的依据。本款所规定的"诉讼标的"指的就是既有诉讼中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实体内容。"有独立请求权"则一方面是指第三人所主张的权益均不同于原告、被告,是具有自己独立性的权利主张;另一方面这种权利主张本身构成第三人与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实体内容,从而使得诉讼程序呈现出包含"诉的主客观合并"和"三方结构"的复杂诉讼形态。"有独立请求权"又可细分为"有全部的独立请求权"与"有部分的独立请求权"两种类型。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实际上是将两个诉讼﹣﹣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本诉、第三人与本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合并审理。人民法院将这两个诉讼合并审理,便于查明案情,一次性解决纠纷,同时也有利于避免将两个有关联的诉讼分别审理而可能出现相互矛盾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