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实际上是基于法人的授权。法人为分支机构营业注册出具文件,任命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为经营行为。
当然,这种授权是一种概括授权,分支机构在法人为分支机构设定的营业范围内对外以分支机构名义为民事行为,无须再得到法人的事先批准或追认。
分支机构是法人的下设经营机构,分支机构的所有人员均只是法人的员工,其从事的民事活动是否应由法人承担责任应根据民事代理以及职务行为相关规定进行判断。
分支机构超越法人授权对外订立合同的,属于越权代理,除构成表见代理外,法人不应承担责任,第三人只能要求实际行为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