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能否解除

发布时间:2023-07-24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即生效。通常情况下,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才会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对于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能否适用合同解除制度,学界和实务界存在一定争议。这类合同的典型者,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方生效的合同。

对此,有关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此类合同可以纳入合同解除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履行报批义务,经受让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并由转让方返还其已支付的转让款、赔偿因未履行报批义务而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商审判会议纪要》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亦强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需要批准生效的批准是法定的生效条件,未经批准的合同属于未生效合同。尽管合同生效,但报批义务及相关条款独立生效,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报批义务人履行报批义务。报批义务人不履行报批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其承担就报批义务约定的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未生效的合同并非一概不能适用合同解除制度,需办理批准手续才生效的合同即属于例外情形。上述结论是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作为合同生效要件的报批义务为解除条件的,在其他合同未生效的场合,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他义务的,相对人能否援用上述规定主张合同解除,仍有进一步讨论之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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