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全部无效
合同全部无效的情形包括六种。
(一)承接主体资质不符合要求
建筑施工对国家经济和民生影响重大,关乎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规范建筑市场管理,根据《建筑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对于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备承接相应工程的施工资质为市场准入的必备、合法条件。据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也明确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超越资质等级或者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约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二)招投标手续违法
当前,我国建筑市场主体众多,为维护国家、公共利益以及各市场主体的平等竞争权,我国《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建设工程实施招投标机制。其中,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招标工程违反《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导致中标无效的,签订的相关工程合同亦无效。依据《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中标无效的情形有以下六种:
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并且该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并且该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且该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三)低于成本价中标
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均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投标或竞标,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发布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4条规定,对按照"最低价中标"等违规招标形式,以低于工程建设成本的工程项目标底订立的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第41条第2项的规定认定无效。①
(四)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合同
工程招投标具有公示效力,如果允许招标人、投标人另行订立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会对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严重不公,造成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公众利益的乱象,招投标程序形同虚设。由此,我国明令禁止招标人和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违则无效。需注意的是,建设工程开工后,发包方与承包方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原因,通过补充协议、会谈纪要、往来函件、签证等形式变更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的,一般不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五)违反工程建设审批手续
在我国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办理相应的手续,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四证")。但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的规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六)非法转包或支解发包、违法分包
按照规定,承包人承揽工程后,应当自行完成工程建设或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的分包和劳务分包,不得任意转包、支解发包及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也明确了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