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程欠款(风险及化解)

发布时间:2023-07-27

四、工程欠款(风险及化解)

总承包合同中对于支付条件的约定是承包人主张发包人付款比例及时间的重要依据,也是承包人界定发包人付款是否足额、及时的依据。在项目履约过程中,不时会发生发包人工程款(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尾款)支付缓慢、严重滞后,对承包人申报的月进度量随意审核或拒不审核等千方百计占用承包人资金的情况,这在房地产、商业综合地产项目中表现得尤为突出,给项目的正常运营带来了一定的风险。与此同时,发包人拖欠承包人款项,往往会导致承包人拖欠下游分包分供单位的工程款或者材料款,违反了分包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从而导致履约质量下降、索赔事项增加、诉讼案件发生等情形。因此,对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情形应高度重视。

风险提示

在实践中,承包人在主张工程欠款及其利息时往往存在相关问题,遏制了工程款催付工作的快速、有序开展,同时处理下游欠款也存在诸多风险,具体表现为:

1.请款流程存在瑕疵。承包人在向发包人申请工程款时常常出现程序瑕疵,包括:(1)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申报工程完成量。承包人在向发包人申报进度工程量时未做好相关签收工作,或存在发包人不对承包人工程报量以书面形式反馈审核确认结果,仅以口头形式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告知承包人审核的金额情况。由于多数总承包合同均将进度付款确定为"已完工程量"的某一百分比,若发包人不对承包人工程报量回复书面意见,则可能就"已完工程量"出现争议。(2)未严格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的程序及时向发包人申请工程款。承包人请求付款时,若未严格履行合同中约定的程序及工期、质量等方面的要求,当发包人资信出现问题时,发包人很可能以不知道付款条件已成就或请款程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进行抗辩,导致承包人举证发包人付款违约存在困难。①

2.工程欠款利息约定不明。在发包人存在工程欠款时,会涉及欠款利息如何计取的问题,其主要包括两个关键因素,即计算标准与起算时间。然而,在实践中,总承包合同大多数由发包人起草,对于工程欠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往往不作约定或做模糊化处理。对此,承包人只得借助于相关法律规定,如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oan Prime Rate , LPR )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但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可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②

3.工程欠款利息与违约金发生竞合。在实践中,部分总承包合同约定了发包人逾期付款的利息以及违约金,当发包人逾期付款时,承包人能否依据合同约定同时主张利息和违约金,成为一个争议焦点。对此,不同地区的法院有着不同的意见与判决,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浙民终574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承包人不能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既请求发包人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又同时请求支付相应利息;①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粤民终2776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约定迟延付款的利息和违约金的,可以同时适用,但二者之和不得过分高于迟延付款的损失。②因此,在实践中出现上述情形时,承包人应积极依据当地的司法实践恰当主张。

4.处理下游分包分供单位欠款不妥当。《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15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承包人若为大型企业,其在与分包分供单位签署的合同中未对欠款作出具体约定时,将按照每日利率5%。支付逾期利息。在实践中,承包人往往未在合同中对逾期付款作出约定,在后续可能发生的诉讼中面临较大风险。同时,发生欠款催付时,承包人往往因资金短缺导致其不能及时处理欠款事宜,造成后续诉讼或仲裁的发生,其将承担诉讼费、利息或违约金、律师费等额外费用。

化解措施

为降低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风险,有效主张工程欠款利息或违约金,并妥善处理下游欠款事宜,承包人可采取如下措施:

1.明确发包人应付款的具体时间。付款时间是认定发包人工程欠款的重要前提条件。签约时,承包人应尽量使付款时间明确且有关约定具有可操作性。即便在履约过程中因施工资料记载不明确、施工进度存在工期顺延、设计变更等多种原因造成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点难以确定,承包人亦应与发包人在履约中积极协商并重新约定,以便能及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并在存在逾期支付的情况下,恰当要求其支付利息、违约金。

2.严格依约履行报量请款流程。在履约过程中严格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报量和请款:(1)在履约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报量和请款,对工程进度要详细描述、清楚界定,并加盖骑缝章;同时做好相关签收工作,签收时注意要求发包人在承包人报量文件的原件上签收,避免发包人资信状况恶化时,以承包人报量请款程序存在瑕疵为借口拖延付款。(2)尽量获取发包人或者监理对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的书面确认文件。(3)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量与现场实际工程量有较大差距时,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重新核算或保留意见。

3.及时发函催促支付工程款项。对于已经出现拖欠工程款的项目,需及时向发包人发送书面催款函,保存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相关证据。在向发包人发送催款函时应注意:(1)催款函中应注意引用具体合同条款,明确主张依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付工程款项的时间以及欠付的具体金额。(2)要求发包人书面签收催款函,若承包人拒绝签收催款函,可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送达发包人,必要时将邮寄送达行为进行公证。

4.论证充分果断采取停建措施。对于长期欠付大额工程款的,在做好充分停工论证的前提下,必要时应果断采取停工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因发包人长期欠付大额工程款,为更好维护自身权益,承包人可行使停工权,在正式停工前向发包人发送停函,并做好停工损失相关证据的收集工作,为后续的索赔做好准备。此外,为维护与发包人的关系,承包人可以与其协商一致后进行停工,但需做好相应的会议纪要。

5.审视实情提起诉讼加以维权。采取停工措施后发包人仍未支付工程款,并且经调查发现发包人资信状况恶化、已无偿还能力,承包人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快速"抢占"资产,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向发包人主张合同解除、就该工程优先受偿并要求支付工程欠款等。

6.分类施策处置下游分包欠款。应定期梳理下游分包分供商的债权债务,对于长期拖到分包分供商的催款函或者律师函的,应以沟通为主,协商解决,按照合同应付款项分期支付,避免债权债务关系清晰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对于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以协商为重、争取诉前和解,力争签订和解协议,分期付款并跟踪,避免因违反和解协议造成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对于进入诉讼程序且难以调解的,应注意收集履约资料、违约证据等资料收集,便于开展诉讼,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权益。

相关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25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26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27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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