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停工的法律风险(风险及化解)

发布时间:2023-07-28

三、停工的法律风险(风险及化解)

在项目建设中,能够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间履行,特别是按照约定的竣工时间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少之又少。大多数工程会在施工过程中因政府部门有关环保、重大活动事项等的停工管制和疫情、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短暂停工。更有甚者,因发包人资金问题导致项目长期停工,承包人将面临巨大的工期延误风险。

风险提示

1.政府部门责令停工风险。建设工程中的停工分为主动型停工和被动型停工。顾名思义,主动型为承包人基于各方原因主动进行的停工,被动型停工为因缺少施工"四证"被政府部门责令停工、被发包人要求停工等。根据《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项目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承包人面临因停工而导致成本增加的风险。

2.承包人滥用停工权的法律风险。在总承包合同履约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未及时办理签证索赔事实及价格、拖延审批施工方案、未按期提供施工图纸等情况,一些承包人会以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无法垫付分包商、供应商工程款,导致劳动力组织不力、供应商停供等影响工期的情况,甚至是停工,作为谈判筹码或者逼迫发包人妥协。

3.承包人未及时停工的法律风险。实践中可能存在发包人有未及时支付工程款、预付款,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未提供合规图纸等违约行为,但承包人未及时采取停工措施,一味垫资施工、无证施工、无合规图纸施工等,在承包人进行大量投入后,发包人仍未履行大量义务时才采取停工措施的情况,此时因承发包双方未及时纠偏导致费用投入加大,分包商分供商停工、讨薪、停供导致工期延期,面临承发包双方的索赔风险。

4.项目停、缓建风险。总承包合同签订后,系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开工,或虽开工但系非承包人原因停工,应发包人、监理要求停工,又或者虽未停工但施工进度严重缓慢,再或者承包人主动停工,上述几种情况为施工过程中常见的停、缓建现象。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一旦出现停、缓建现象,必然会导致工期延长,造成成本增加,若恰巧遇到材料价格上涨还涉及调整风险问题等。

化解措施

1.充分研读合同。停工是承包人保障权益的重要手段,但承包人应理性、审慎行使停工权,具体而言可遵循以下步骤:

(1)承包人项目管理人员必须了解总承包合同是否赋予了承包人在特定情形下停工的权利,避免擅自停工导致承担违约责任,甚至会触发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条件,并由承包人承担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因此承包人在停工前应尽量取得发包人对已完工程量、合同外签证、索赔等的确认,或至少先取得监理的确认。

(2)在符合停工条件的基础上,应对停工的利弊进行综合分析,包括承包人以停工为筹码能够换取的利益,停工是否导致工期延误,是否可向发包人主张停工期间窝工、赶工费用等。

(3)停工后,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相关分包单位、机械租赁单位或材料商并对现场人材机进行梳理,采取有效措施将停工损失降至最低。同时每月应向发包人上报当月已完成的工程量,包括人材机费用等。

具体为,承包人在行使停工权利时,应充分研读合同,此类停工是否属于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可以停工事项或工期顺延理由;或总承包合同是否明确约定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没有停工的权利,擅自停工工期不予顺延。

实践中可能存在承包人在作出停工或缓慢施工的决定时,不依据合同条款,仅针对现阶段履约目的是否达成的情形,如此这般滥用停工权将可能导致工期违约、丧失信誉、停窝工费用增加等风险。与此同时,承包人也有可能因停工而引发分包单位、机械租赁单位或材料商的费用索赔,给承包人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2.必要情况下及时停工。擅自停工对于承包人而言将面临较重的举证责任和较大的费用损失。面对复杂的市场环境,承包人应当严格调查发包人资信情况,一旦发现发包人项目公司或集团公司存在信誉风险、资信风险等风险,或在履约过程中频繁更换现场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无决定权,事由、金额均要经过发包人集团公司的审批确认等项目公司权限缩小,履约过程中承包人不愿签认事实、逃避履约责任等情况发生的,承包人应当准确判断,迅速决策是否应当停工,必要时办理退场手续并提前终止合同,在退场前及时与发包人沟通,进行已完工程量确认、争议事项的处理,在退场前办理完成结算,并在签署退场协议时明确停工开始时间、停工期间工期顺延、工程款支付方式、工程款支付时间、工程款逾期支付违约金及利息等条件。

切记不可在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时未告知发包人就盲目停工;在发包人支付部分款项后,未就停工期间工期、费用协商完毕,发包人仅支付少许工程款后即复工,但复工后又反复停工。非但没有达到停工谈判的效果,反而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需要向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

在实践中,承包人会以发包人工程款支付不到位为由擅自停工,以此催促发包人履行付款义务,在工程能够正常履行结算的情形下,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就延期付款部分利息及延误的工期进行协商;但在诉讼阶段,承包人因发包人未及时支付工程款擅自停工,特别是总承包合同已明确承包人不得擅自停工的,承包人将面临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的风险。

3.停、缓建项目及时止损。在履约过程中,应实时关注监控建设单位履约情况,强化对建设单位的风险识别与应对,密切关注建设单位资信及社会舆情等情况。当建设单位履约不及时时,应迅速做出反应,风险萌出前即向决策层反映项目困境,避免盲目施工或无效停工,及时退场止损。退场前应与发包人沟通,争取协商一致并签订退场协议、办理结算,做好施工成品保护与交接、明确保修期起算点等工作,完成风险交割。退场协议应充分考虑逾期付款导致的诉讼回款风险问题,设定优势条款,从源头上化解风险。

承包人应把履约资料当作案件证据来管控,严格落实重大事项策划审批、联动销项制度,定期组织召开专项推进会,对项目成本、工程欠款、工期索赔等焦点问题多次论证。同时应做到"事事有文书、件件有回应",勤发文、善发文,将发文当作"记笔记",开工前期就与发包人充分沟通,不能因怕得罪发包人而对履约过程发文产生排斥心理,最终在索赔、结算或发生争议事项时无证据资料,导致潜亏风险。

坚持谋划在前、启动在后。万事俱备,方可速战速决。发现风险因素时,承包人应主动调查,综合设定多种风险处理方案,积极调查发包人资产,防止发包人转移资产或申请破产导致债权无法回收,确保起诉案件推进有实效,力促回款。

相关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第1款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