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过程结算(风险与化解)

发布时间:2023-07-31

第一节  过程结算(风险与化解)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13)对工程结算的定义是:"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工程结算并不局限于竣工结算,还包含过程结算,即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按照时间或者工程形象进度进行阶段性的结算。鉴于建筑产品价值大、生产周期长的特点,过程结算可以缩短竣工结算时间,提高程结算质量,能够有效解决结算难的问题,因此在实践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运用。早在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就已提出"推行过程结算,简化竣工结算";2020年年初,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会议明确提出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过程结算;2020年7月,住建部发布《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要求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2020年9月,住建部发布《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通知再次提出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指出“建设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等内容。,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应同同步完成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治商等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随后,各省陆续出台了相关实施或指导意见,如《浙江省省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河南省关于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等。“过程结算”文件梳理见表4-11。本节将针对过程结算的相关法律风险点展开分析。

一、过程结算与进度计量的区别

过程结算的定义在上文已有阐述。而在工程实践中,一般会约定承包人按月或者形象进度节点报送当前已完工程量报告,经发包人审核后作为进度款支付的依据,该过程一般被称为"进度计量"。

所谓进度计量,就是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具体来说,就是双方根据设计图纸、技术规范以及施工合同约定的计量方式和计算方法,对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工程实体数量进行测量与计算,并以物理计量单位或者自然计量单位进行标识、确认的过程。招标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数量,通常是根据设计图纸计算的数量,是对合同工程的估计工程量。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通常由于某些情况导致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量不一致。例如,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或项目特征描述与实际不符、工程变更、现场实际条件的变化、现场签证、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分包。因此,在工程进度款支付前,必须对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所完成的实际工程进行准确的计量。

风险提示

过程结算和进度计量产生的成果一般都是发承包双方对工程价款的确认,两者具有高度相似性。因此,实践中如对过程结算的认识不足,而将过程结算完全按照进度计量的方式以及标准进行,可能导致过程结算结果以及效力存在不足。因此,需要认清两者的区别。

1.两者的法律效力不同。过程结算作为工程结算的一种形式,其法律效力等同于竣工结算,即过程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不再重复审核。在诉讼中,各方当事人也不得就已结算部分申请造价鉴定。而进度计量的结论往往是临时性和暂估的,实践中也常会发生承包人超产值报量的情形。因此,进度计量仅能作为进度款支付的依据,不具有工程结算的效力。

2.两者的范围不同。过程结算是对该结算周期(时间或进度节点)内完成的全部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过程。而传统的进度计量往往不包含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的计量,而是待竣工结算时再进行计量。

3.两者的前提条件不同。过程结算作为竣工结算的内涵外延,其前提必须是已完成工程质量合格,而进度计量并没有此要求。

对施工企业而言,需要注意过程结算和进度计量的不同内涵,并采取措施,避免过程结算被认定为进度计量,进而否认其工程结算的法律效力。

化解措施

1.以合同约定为基础。在承包合同中明确过程结算的节点以及期限;同时,在合同中明确过程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不再重复审核。

2.以结算标准严要求。承包人提交过程结算申请,应按照竣工结算资料的同等要求和形式开展,文件名称必须写明"结算书"或者"结算单",内容需注明结算的范围以及未处理的争议项,避免漏报。

3以专业技能为依托。过程结算对于发承包双方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承包人的相关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技能,能够对过程结算文件的准确性和时效性负责,也须进一步完善索赔、资料等项目管理制度,在制度层面为过程结算打好基础。

相关依据

1.《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3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13)第2.0.44条工程结算: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7)项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转变结算方式,推行过程结算,简化竣工结算。建筑工程在交付竣工验收时,必须具备完整的技术经济资料,鼓励将竣工结算书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文件,引导工程竣工结算按约定及时办理,遏制工程款拖欠。创新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机制,鼓励联合行业协会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造价纠纷专业调解。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第二部分第(3)项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等内容。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应同步完成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支付到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的理由。

5.《浙江省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第1条施工过程结算也称施工分段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不改变现行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把工程竣工结算分解到施工合同约定的形象节点之中,分段对质量合格的已完成工程进行价款结算的活动。

二、过程结算推进中的困难

过程结算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各个环节。与目前重视事后结算审查的方式不同,过程结算要求将进度款的结算与支付固化。过程结算是完善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有效载体,是项目过程管理在造价上的集中体现。由于现阶段过程结算相关法规政策尚不健全,实践中也缺乏对过程结算的深入研究、探讨,过程结算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多种问题。

风险提示

1.具体操作无章可循。尽管相关部门出台了相应的政策依据,但就具体操作没有作出规定,如过程结算的节点是按时间、形象进度还是按工程量,是否将质量验收作为过程结算的前提条件?两者如何衔接?过程结算完成后变更部分以及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比例等,都是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2.环节多,时间紧,审核人才匮乏。相关工程管理人员多为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对相关工程量清单的计量、索赔、变更、合同管理缺乏深入了解,过程结算涉及相关法规、造价、合同管理等各方面,人才短缺制约过程结算的顺利实施。

3.过程结算推广难、认知慢。在传统的结算模式中,现场签证审核、过程变更资料的汇总整理、工程量的计量、索赔费用的确认、竣工图纸的绘制等,基本都在竣工结算时开展。无论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还是政府工程监管单位,对工程结算的理解大部分局限在工程完工后,针对施工单位的结算申请进行审核。过程结算的接受程度有待提高,导致过程结算推广难、认知慢。

化解措施

1.完善过程结算相关具体操作规范及流程。虽然部分省市出台了相关的通知或指导意见,但过程结算涉及环节较多,施工企业在项目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结算周期、完成内容及价款的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活动。过程结算文件一经发承包双方认可,就应作为结算的组成部分,不应重复审核。同时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出台过程结算具体操作规程,为发承包双方过程结算提供指导和依据。

2.提高工程管理人员的相关业务知识。项目结算涉及专业多、领域广,需要复合型的人才,包括施工技术、合同管理、造价控制、工程管理等方面。为了项目的顺利实施,施工企业必须提高工程管理人员的相关业务知识。

3.重视项目管理,确保过程结算质量。过程结算必须与项目管理结合,同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与工程造价有密切关系。故施工企业须重视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与管理,重视工程技术资料,确保变更和现场签证等引起价款调整事项办理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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