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产损害类责任的承担(风险与化解)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条规定,若行为人行为与侵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该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责任。在实际施工过程中,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原因可归结为以下两类:一是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导致建筑物质量存在瑕疵,从而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二是未依约履行维修保养义务造成他人财产损失。
风险提示
1.未及时履行维修保养义务造成的侵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8条对建筑物保修期内保修人负有的质量保修义务进行了规定,同时明确若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损毁或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也规定了施工单位的质量保修义务,要求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履行保修义务。在实际施工过程中,部分项目在保修期内未对出现的质量问题履行相应保修义务,导致产生损害后果,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 A 项目于2013年12月20日竣工验收,在保修期内建筑物出现楼顶漏水、下水管爆裂等情形,法院认为,施工单位在维修保养期内未按照双方约定进行维修保养,导致业主财产损失,根据法律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质量瑕疵引发的侵权。《建筑法》第60条对工程竣工阶段及建筑物合理使用期间的质量标准均作出了规定,要求"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在建设过程中,工程竣工验收存在质量瑕疵大多是因为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行业相关规范进行施工,导致最终建筑物质量未达标,在此情形下,施工单位需对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化解措施
因施工过程不符合规定导致质量瑕疵最终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施工方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有效规避上述风险,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两点:
1.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在建设工程实践中,发包人或者使用人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时,施工方应当尽快确定并进行修补。履行维修保养义务时,应当及时区分业主、施工方各方责任并签订书面材料。
2.严格按照质量标准施工。例如,在倪氏公司与威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因威建公司未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导致出现防水底板开裂、隆起等质量问题,给业主倪氏公司造成损害,威建公司最终需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及时取得业主确认资料,避免后续产生质量瑕疵需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依据
1.《建筑法》第62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9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41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3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4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4.《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