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用)
xxxx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xxxx )……民初……号
原告: xxx ,……。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 xxx ,……。
被告: xxx ,……。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 xxx ,……。
第三人: xxx ,……。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xxx ,……。
委托诉讼代理人: xxx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 xxx 与被告 xxx 、第三人 xxx ……(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 xxxx 年 xx 月 x x 日立案。
xxx 诉称,……(概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xxx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概述异议内容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异议成立或不成立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x 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异议成立的,写明:) xxx 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 xxxx 人民法院处理。
(异议不成立的,写明:)
驳回 xxx 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xxxx 人民法院。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xxx
xxxx 年 xx 月 xx 日
(院印)
法官助理 xxx
书记员 xxx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移送管辖或者驳回异议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初"。
3.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异议成
立的,当事人均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4.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尾部上诉期改为三十日。
5.适用普通程序的,落款中的"审判员"可以为"人民陪审员"。
6.适用简易程序的,落款中的署名为"审判员"。
【应用】
1.根据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原样式和说明中的相关条文替换为新条文。
2.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取消了原"各级人民法院按照需要可以设助理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的规定,增加规定"法官助理"。故在原样式院印之下、书记员之上增加"法官助理",原说明中的"代理审判员"删去。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