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起诉反诉二审上诉再审抗诉申诉民事裁定书(小额诉讼程序管辖权异议用)

发布时间:2023-08-02

2.民事裁定书(小额诉讼程序管辖权异议用)

xxxx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xxxx )….民初……号

原告: xXX ,……。

被告: xxx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 xxx 与被告 xxx ……(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立案。

xxx 诉称,……(概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xxx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概述异议内容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异议成立或不成立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x 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异议成立的,写明:) xxx 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 xxxx 人民法院处理。

(异议不成立的,写明:)

驳回 xxx 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xxx

xxxx 年 xx 月 xx 日

(院印)

法官助理 xxx

书记员 xxx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六条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移送管辖或者驳回异议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初"。

3.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异议成立的,当事人均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4.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应用】

1.根据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2022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将原样式和说明中的相关条文替换为新条文。

2.根据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在原样式院印之下、书记员之上增加"法官助理"。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七十六条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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