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事裁定书(小额诉讼程序管辖权异议用)
xxxx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xxxx )….民初……号
原告: xXX ,……。
被告: xxx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 xxx 与被告 xxx ……(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立案。
xxx 诉称,……(概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xxx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概述异议内容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异议成立或不成立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x 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异议成立的,写明:) xxx 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 xxxx 人民法院处理。
(异议不成立的,写明:)
驳回 xxx 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xxx
xxxx 年 xx 月 xx 日
(院印)
法官助理 xxx
书记员 xxx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六条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移送管辖或者驳回异议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初"。
3.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异议成立的,当事人均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4.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应用】
1.根据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2022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将原样式和说明中的相关条文替换为新条文。
2.根据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在原样式院印之下、书记员之上增加"法官助理"。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七十六条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